個人養老金投資誰能來操盤?可投資的基金產品有哪些?

2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個人養老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7月24日。

《暫行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根據《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基金產品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暫行規定》顯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不同生命週期階段投資人的養老投資需求,開發滿足不同養老投資偏好的基金產品。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下稱個人養老金基金)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特徵,並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具體來看,個人養老金基金應符合:(一)最近 4 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 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二)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長期業績良好、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長週期考覈機制,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產品業績、人員績效的考覈週期不得短於5年。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堅持長期評價原則,業績評價期限不得短於5年,不得使用單一指標進行排名或評價,不得進行短期收益和規模排名。

《暫行規定》提出,開展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指標穩健,具備較強的公募基金銷售能力;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於200億元, 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於50億元;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完善,具備較高的合規管理水平;與基金行業平臺完成聯網測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暫行規定》強調,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基金的宣傳推介活動時,應全面介紹產品不保證本金、不保證收益、追求長期收益等風險收益特徵,明示產品風險收益類別及劃分標準;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個人養老金基金按照風險收益特徵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根據投資人年齡、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向投資人推介基金,不得向投資人主動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基金。

《暫行規定》還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其互聯網平臺、移動客戶端等設立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專區,提供業務諮詢、產品申贖、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依託專區開展養老金融教育普及養老投資理念,加強投資人對養老金政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