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專欄/紙本文件沒顧好 旅客個資大曝光

文/個資法專家同事飲料,也可能因此觸犯個資法還丟掉飯碗高鐵曾發生員工旅客死亡事故通報單回收用來訂飲料,導致旅客個資外流。此事件的處理過程通報單,紙張背面寫滿「紅茶半S少I」等訂飲料資訊,訂完飲料後,這張單子就被隨意棄置地上,導致旅客猝死事件曝光當事人資料外流。

一般企業機關所保存的個資可分爲「紙本文件」與「電子檔案」兩種。 通常這些個資文件都是散落在電腦資料夾內,或是辦公桌各處,像隨手寫的便利貼、紙條、傳真、回收二次利用影印紙、甚至名片等,都含有個資資料在內。若是沒有加以控管並訂定安全維護計劃,發生個資外泄的機率會非常高。

資安保護專業公司優碩科技曾表示:「新版個資法通過,資料保護範圍不再只是電腦資料,紙本資料成爲最大隱憂。企業應強化紙本文件本身的安全性,例如讓非授權者無法進行文件傳送、影印、傳真等紙本文件鎖的功能。一般人如果沒有駭客技術,很難取走數位資料,至於紙本資料存放場所則是鐵櫃木櫃(最常見的就是過期檔案),通常不會上鎖,不需要太複雜的技術就能輕易取走。若我們將所有的紙本文件做好蒐集、規劃、掃描檔案存成電子檔,並轉成可搜尋文字的PDF檔。在這過程中,我們所要做的動作,只有將文件放入掃描器中,並按下掃描啓動鈕,等待的過程中,我們可以使用電腦繼續處理其他事情,相當方便。 再利用DRM/ DLP(資料外泄防制系統)來設置金鑰,保護檔案本身,也能保護公司與自身安全。」

新版個資法已上路,要是再發生相同事件,恐怕就不是將員工懲戒開除這麼簡單了;依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致個人資料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拒所致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而同條第2項則規定一體適用第28條之法院覈定賠償標準。若是沒有妥善的處理這些指本文件及電子資料,經營者或是負責人員都可能必須負起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依個資法 41 條 1, 2 項規定,違規「蒐集」或「利用」個資,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這種禁令道德評價不強,在組織行爲中,經常各級人員 在不知不覺中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