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境外電商報酬 釐清稅事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頻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頻繁,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覈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

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爲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爲50%)計算所得額,經覈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爲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境內買受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覈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