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擬上市企業”立規,證監會《指引10號》闡明哪些重要規則?投資者保護各有應對

財聯社5月16日訊(記者 李迪)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證監會發布了多項保護投資者的制度,其中包括《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一發行類第10號》(以下簡稱《指引10號》),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監管工作中實施。

《指引10號》主要有四部分內容,分別對應一項保護投資者的措施。這項規則出臺的目的是,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推動各方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強化擬上市企業行爲約束,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業內人士認爲,《指引10號》的相關規定的實施有助於投資者獲得更多、更準確的投資信息,維護投資者利益,也有助於強化中介機構責任,構建更好的資本市場生態。

闡明“上市觀”,避免以“圈錢”爲目的而上市

《指引10號》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扉頁顯要位置刊登致投資者的聲明,簡要說明上市目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情況、融資必要性,以及未來發展規劃等。

記者瞭解到,該規定旨在貫徹爲投資者負責的理念,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開宗明義地闡述“上市觀”,向投資者簡明扼要地說清企業上市的基本情況,展現企業的基本風貌,便於投資者迅速準確地瞭解企業上市的目的。通過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促進企業以現代企業制度爲保障做優做強,不以“圈錢”爲目的盲目謀求上市。

同時,記者還了解到,該聲明內容的要求是簡明扼要、清晰準確,遵從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和使用廣告宣傳用語。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要求披露“上市觀”內容,有助於對企業的上市目的進行約束,避免以“圈錢爲目的”的上市,從而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從“上市觀”內容中,投資者也能更清楚地瞭解到企業的制度和願景,這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

“關鍵少數”可承諾特定情況下延長持有期,與投資者風險共擔

《指引10號》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可以對發行人上市當年及之後第二年、第三年內較上市前一年淨利潤下滑 50%以上等情形作出承諾,延長其屆時所持股份鎖定期限,並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記者瞭解到,“關鍵少數”是企業的“靈魂”,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發揮着重要作用。《指引》的安排有利於“關鍵少數”強化自我約束,體現與投資者共擔風險的意識及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引導其樹立“上市是起點而不是終點”的理念,將精力放在上市後把企業辦好,謀劃好企業長遠發展前景。

北京一大型公募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關鍵少數若就業績下滑相關情形做出延長持有期的決定,會反映出大股東及管理層堅定看好公司長遠發展的信心,也能表現出這些關鍵少數認可公司的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同時這也有助於將關鍵少數的利益與中小投資者綁定,維護投資者利益。”

細化利潤分配內容披露要求,幫助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指引10號》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市後的分紅政策、上市後三年內的現金分紅等利潤分配計劃、加強投資者長期回報的安排等,要求中介機構覈查並發表意見。同時要求,發行人上市後如調整分紅政策,應說明理由並履行程序。

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於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平和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提高公司資產的使用效率,引導公司專注主業。《指引10號》對招股說明書涉及上市後利潤分配的內容做了細化,目的是加強企業上市後現金分紅等行爲的約束,更好地平衡公司發展與投資者回報,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上述人士表示,“對分紅政策的細化,有助於投資者更清晰地瞭解一個公司的分紅能力和分紅意願,爲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支持。此外,更清晰地披露分紅計劃,也有助於紅利策略基金的長遠發展。紅利策略的核心就是判斷企業分紅的可持續性,分紅規劃披露規則細化後,基金經理判斷企業分紅可持續性的依據也更多了。”

強化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要求,幫助投資者理性決策

科技企業發展過程中都有一個未盈利的階段,允許研發投入大、尚未盈利的企業上市,是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措施。未盈利企業發展客觀上存在一定風險,上市過程中應當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並對藉助融資實現更好更快成長作出展望,向投資者充分說明情況、揭示風險,以便於投資者作出理性決策。

記者瞭解到,對未盈利企業上市,證監會前期已有明確詳細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導向。《指引10號》進一步強調,發行人要結合研發進度、商業化前景等,披露預計實現盈利時間等前瞻性信息,保薦機構、會計師應審慎覈查並發表意見,以更好統籌支持科技發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

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一條款強化了保薦機構的責任。投行人士需要扛起相關責任後,會更加謹慎,之前的一些灰色地帶也會被消除。

此外,上述人士指出。“通常,與業務成熟、穩定盈利的企業相比,未盈利企業的投資風險會相對較大,而要求未盈利企業披露前瞻性信息,爲未盈利企業戴上緊箍咒,有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