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棒球與法律】被界外球砸傷,誰該負責?

▲遭界外球砸傷的球迷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嗎?圖爲道奇女球迷遭界外球打到。(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每年約有1,750名球迷在美國職棒比賽(MLB)中被界外球擊傷」,也就是說,每三場比賽中就有兩名球迷會受傷。關於界外球飛向看臺導致觀衆受傷的新聞,可說是屢見不鮮!此時,遭界外球擊中的觀衆,能夠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曾就被界外球砸傷的觀衆,依法應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予以分析。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對於被界外球砸傷的觀衆做出什麼樣的判斷。

A女於2004年11月10日購票進入新莊棒球場,觀賞由中華職棒大聯盟主辦的統一獅隊興農牛隊職棒總冠軍賽。不巧的是,開賽前,A女便被球隊練習的棒球擊中右眼,經送醫診治後仍無法恢復原有視力。A女即以中華職棒大聯盟、新莊棒球場、統一棒球公司(統一獅隊的母公司)與興農職棒公司(興農牛隊的母公司)爲被告,依民法第191條之3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A女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應對她所受的損害,包括:爲此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因視力嚴重退化而使勞動能力減損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該條作爲請求權基礎是可行的嗎?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民法第191條之3:「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首先,中華職棒大聯盟是「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中華職棒大聯盟發函給新莊棒球場,表示聯盟會盡力維護球場的管理秩序與交通;而新莊棒球場也回覆表示,球賽中與球賽後的球場管理,都由聯盟自行負責處理,因此,法院依照雙方的書函內容,認定中華職棒大聯盟爲是從事該次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

法院參照本條立法理由,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的工作或活動,有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危險性,而且在其工作或活動中確實遭受損害即可。據此,由於A女的確是在觀賞由中華職棒大聯盟從事的職棒比賽活動中,遭飛球擊中右眼而受傷,所以符合該項要件

同前所述,除非中華職棒大聯盟能舉證證明有民法第191條之3但書的情形。簡單來說,中華職棒大聯盟必須證明自己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了相當注意義務,否則就必須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儘管中華職棒大聯盟有提出相關事證,例如:已在入場券上加註警語、在球場豎立警告標語及以廣播方式提醒觀衆注意飛球等,但法院仍認定那並不是積極防範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因此,中華職棒大聯盟對防止損害的發生沒有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從而必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至於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僅是「參與比賽的隊伍」,新莊棒球場則是「單純出租場地」,並不是「從事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且新莊棒球場在設施裝置、保管上沒有任何缺失,A女也無法舉證證明有應負損害賠償的情事,所以,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新莊棒球場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中華職棒大聯盟主張A女並沒有留意「請小心飛球,注意安全」等警示標語,賽前球隊練球時,她甚至往反方向看,沒能察覺到飛球,因此,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條就是所謂「與有過失」的條文,如果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那就可以減免加害人賠償的金額。因此,中華職棒大聯盟主張A女自己也須負部分責任。

然而,法院認爲,由於飛到內野看臺的界外球,球速相當驚人,如果不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是很難閃避場內飛來的界外球。況且,球場內所張貼的警示標語,並不是積極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中華職棒大聯盟本就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未盡相當義務,不應該反過來責備A女自己不特別注意自身安全。(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美國大聯盟5月30日一場小熊太空人的比賽,小熊隊阿莫拉的高速界外球打到4歲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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