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法官叫替代役寫判決書!到底誰纔是法官?

法官的每個案件都需要寫判決書,且須由本人完成,並簽名以示負責。(圖/Pixabay)

臺大教授李茂生近日於個人臉書分享法院替代役貼文,該文描述撰文者與書記官間的對話從文中替代役與書記官的對話中可看出,該名法官的判決書均由替代役完成,且法官甚至連大綱都沒有擬,只有在替代役完成的判決書內填上刑度及簽名。此文一出,引發衆多回響。

法官應自己寫完判決書

在目前的制度架構下,與其他國家在部分狀況下法官不用寫判決書不同,基本上,法官的每個案件都需要寫判決書。通常,判決書必須由法官親自完成,並在判決書後簽名以示負責。理論上,應該不會出現上述所說的狀況。

但其實,這樣的狀況似乎常見。實際上,法官將判決委由法官助理書寫的狀況時有耳聞

通常一個判決書的組成,會分成「案件事實」、「引用的法規、判決」、「法官判決理由」等幾大部分。而其中,「引用的法規、判決」這一部分,大多是引用法條及判決書內容,並加上一些內容解釋,因此相較之下較具技術性。有時法官若案件量太多,就有可能會請法官助理協助完成這一部分的剪下貼上作業,而通常在交辦這個作業時,法官也會將自己需要引用的法規、判決及自己判決的大綱告訴法官助理,好讓法官助理能完成作業。

但是在本次事件中,這位法官將整份判決都交給替代役完成,且沒有給替代役任何的大綱,究竟在法庭職司審判事務,並給予被告判決的是法官,還是司法替代役?我們又爲什麼要花這麼多錢養這個法官?

法院應明文規範職員職務

這次的事件反映出幾個法院的問題:法官工作爲什麼會由法官助理完成?爲什麼司法替代役會需要做法官助理的工作?

首先,法院本可依法官的案件量,衡量是否對外聘請法官助理。但這些助理的工作內容,大多隻協助法官事務這類抽象的、大範圍的描述,而不會明確指名哪些工作。因此就有讓法官助理協助草擬判決書草稿的狀況產生。但這也應該僅限草稿,最後完稿仍應該要由法官親自完成,甚至連草稿都不應該交由助理處理。未來針對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必須要有更明確的釐清才能杜絕這類事件再發生。

再者,司法替代役雖屬於內政部管理,但究竟要做哪些工作,基本上還是各個法院說了算,而沒有明文規範究竟有哪些工作,因此會出現司法替代役工作過多,或者在做其他法院職員的工作,例如庭務員、通譯等。雖然司法替代役可能在未來會消失,但也有必要現在就釐清工作範圍。

監院應介入調查

從李茂生老師文章下方的留言可以發現,法官將判決書交由法官助理,甚至誇張到請司法替代役書寫的狀況似乎十分常見,甚至也聽過法官要求法官助理進行證據勘驗。但是,這樣根本就已違反法官應親自投身案件的直接審理原則

雖然有人會護航,認爲法官只會將被告已坦承有罪的案件交給法官助理,但這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法官根本就不應該將寫判決書的工作外包給其他人,更包含依自己做成的大綱草擬判決書內文監察院應該審慎在不影響當事人情況下調查本次事件,必要時也應該要做出懲處才能殺雞儆猴。

此外,若法官工作量真的多到無法負荷如此大量或瑣碎的判決書書寫作業時,立法院、司法院也可以參考外國立法政策,在部分被告認罪或簡易判決案件等免除做成判決書。同時,也要思考究竟爲什麼會有這麼多案件進入法院,是否應該讓檢察官有權就小案件自爲處理,或放寬認罪協商要件,甚至重新思考部分罪名是否應該存在,一方面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解決目前監獄擁擠的問題。(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2018.06.11案件更新:

南投地方法院於當日下午發表聲明,表示並無此事,僅請替代役協助簡單案件,判決書仍會自己看過,且替代役的能力也都有經過篩選。但是,南投地院在沒有人點明的情況下,自己跳出來澄清,讓人覺得事情並不是聲明稿說的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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