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失控的酒駕,重罰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酒駕臺灣交通的一大問題,除了刑度不斷提升,成罪條件也愈來愈寬鬆,使得酒駕成爲我國司法定罪數量第二高的罪名。(圖/法操FOLLAW提供)

編按:11月14日傳出因酒駕撞死烘焙師的肇事案件,引起社會公憤。酒駕處罰的相關規定再度引起熱議民衆提出,治亂世用重典,支持加重酒駕刑罰!(新聞請見:快訊/犯後態度惡劣!撞死烘焙師還扯謊 金錢豹酒女晚間收押)

根據媒體報導,爲了因應危險駕駛行爲對用路人威脅英國政府正在研擬提高危險駕駛罪致死的刑度,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目前的英國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處14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算是頗爲沉重的罪刑。但多數罪犯只會被判處7年左右的刑期,平均刑期則不到4年,這才使得英國國內產生「既有法規警惕效果不足,研擬加重刑度」的呼聲

根據臺灣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185-3條規定,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英國經驗,可以回頭看看臺灣法律規範,藉此探討我國規定對於危險駕駛行爲的過與不及。

問題重重的酒駕標準

酒駕一直是臺灣交通的一大問題,酒駕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也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刑法第185-3條特別將酒駕行爲入罪,而本條也一直是歷次修法重點。除了刑度不斷提升,成罪條件也變得愈來愈寬鬆。

舊刑法的酒駕條款,是以「駕駛喝完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爲成立條件,因此就算駕駛是酒後上路,還必須接受平衡、知覺、協調等測驗(例如走直線、左手畫圓右手畫方),才能確定他的酒駕行爲是否觸犯刑法(但就算駕駛的酒駕行爲沒有觸犯刑法,還是會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經過修法之後,我國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則是直接規定:「只要吐氣酒測值達到0.25mg/L,就直接論以刑罰」,成罪門檻大幅下降。

在成罪門檻大幅下降的情況下,酒駕搖身一變,成爲我國司法上定罪數量第二高的罪名,僅次於毒品犯罪。但這樣雷厲風行的法律,真的妥當嗎?或許是值得懷疑的。

▲日前發生賓士女酒駕撞死烘焙師,引起社會公憤。酒駕處罰的相關規定再度引起熱議。(圖/翻攝自中天新聞)

首先,既然刑法已經對酒駕設定一個固定的低門檻,我們幾乎可以說,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駕,也必定構成刑法上的酒駕,如此一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就變得疊牀架屋,徒增困擾。

再者,酒駕犯罪的標準因爲立法規定而僵化,導致許多隻有小酌、甚至只吃了一碗薑母鴨的民衆遭到起訴,而事實上這些人的駕駛能力可能根本沒有減損。因爲這些情節輕微的酒駕行爲佔了絕大多數,他們的結果也都只有判處幾個月,非但沒有達到一般人或立法者預期的「酒駕重罰」效果,反而大量耗費司法資源,使得酒駕案件瑣碎化。

酒駕就有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

或許會有人主張:喝酒上路的人,一定能預見自己可能會撞到人,所以具有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意思就是「我知道做這個行爲後可能會發生不良後果,但就算髮生沒差」,在刑法上仍然會論以故意。所以按照這個主張,只要酒駕上路,就算沒有撞到人,也會構成殺人或傷害未遂。

但這個論點結合刑法第185-3條對於酒駕的定義,會變得很荒謬。因爲只要吹氣酒測值達到0.25mg/L,就構成刑法上的酒駕行爲,所以就算你只是吃了一碗燒酒雞而開車上路,也會變成殺人未遂犯,這種結果大概任誰都無法接受。

當然,並不是說酒後駕車絕對不可能具備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只是我們不能套用刑法第185-3條的標準去界定。而是必須具體探究:駕駛人喝完酒後,是不是真的有駕駛能力減損的狀況?是否真的有預見自己可能因此撞到人?

危險駕駛?不能安全駕駛?

以上所述,聚焦在我國法規範過當之處,但除此之外,其實我國刑法規定也有不足之處。

英國法下的危險駕駛行爲,除了大家熟悉的酒駕之外,還包括嚴重超速、公路競速、開車使用電話服用藥物等等。相較之下,臺灣刑法雖然規定了3類不能安全駕駛行爲,但都是駕駛人服用酒精、藥物或毒品等物質後,導致精神恍惚、駕駛能力下降的情況,嚴重超速、使用電話,甚至故意闖紅燈等情形,都不包括在內。

現行我國法的規範體系下,如果駕駛是因爲酒駕而撞死人,可能被課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但如果駕駛是因爲嚴重超速而撞死人,反而只會論處過失致死罪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相比較之下,就可以發現我國規範的弔詭,酒駕、嚴重超速、開車使用電話、闖紅燈等行爲,都會對用路人帶來極大威脅,我國刑法卻「獨尊」酒駕,只對酒駕致死特別課以重刑。這是否屬於臺灣的立法漏洞?頗值深思

不反對針對酒駕或危險駕駛行爲致死或致傷加以重罰,但也必須強調我國現行規範存有許多問題,尤其是酒駕和危險駕駛的成立要件。以至於一方面不能就危險駕駛問題對症下藥,另一方面又徒增太多不必要的處罰和司法資源消耗。我國的酒駕和危險駕駛立法有非常嚴重的個案立法現象,也就是:因爲社會上發生一起重大酒駕事故,就配合著修法,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欠缺對危險駕駛的全面性思考。

在此呼籲,我們不能只看到國外重罰的面向,而是應該以更廣泛的角度,徹底檢視現行法值得改善之處,以求有效遏止危險駕駛行爲。(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蔡正皓,臺大法研所畢。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