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司法官傻傻分不清?法官、檢察官工作大不同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於2月8日更換機關銜牌,全面去「法院化」,宣示審檢分立的第一步。圖爲臺北地檢署舊銜牌上還有「法院」二字。(圖/資料照)

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於2月8日上午全面同步更換機關銜牌,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並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的新紀元實則審檢分立早已多年,但一般民衆仍常對法官檢察官職務有所混淆,甚至誤認檢察署系隸屬於法院,究竟法官、檢察官職掌權責有何不同呢?

所謂「司法官」是法官與檢察官的合稱,一般司法官除轉任者外,均爲通過司法官特考考試,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各項訓練、實習期滿及格後,再依個人之成績、志願選填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司法院則爲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由轄下的各級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

檢察官之職權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負責刑事犯罪之追訴處罰,主動且積極;法官以審判業務爲核心,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獨立審判,中立且被動

就刑事案件而言,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其他知有犯罪嫌疑等情事而啓動偵查程序,並進行相關偵查作爲(例如傳喚訊問當事人勘驗現場、送請鑑定、函調資料、實施通訊監察等),以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當案件調查完畢,檢察官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起訴要件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外,若認爲被告已達高度有罪之可能,依法可以提起公訴(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偵查案件至此即告偵結。

案件經起訴後則由法官進行審理,此時訴訟關係上乃居於中立第三者的角色,由被告及其辯護人代表國家爲原告到庭實行公訴的檢察官進行法庭攻防活動,最後經承審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來決定被告無罪或有罪及量處適當之刑,並以判決書表示之。之後當案件判決確定後,再交回檢察官爲刑事裁判之執行(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緩刑等),行使國家刑罰權。

由此可知,審檢有別,法官與檢察官各自行使職權,職務內容不同,所以諸如「檢察官判被告無罪」、「法官爲不起訴判決」等,均屬不正確的用語,民衆若有洽公之需前往地檢署或法院時,也不要跑錯地方或誤送書狀。這也是法務部此次希望透過機關更名,以避免民衆誤解引發民怨,並深植人民法治觀念,共同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理念。(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徐弘儒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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