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進澳洲 數位平臺刊登新聞將須付費給原創媒體

媒體業者也認爲,一旦立法通過,將爲國內衛星廣播頻道、紙媒永續發展挹注一股新活水。

NCC表示,這裡所指的媒體包括NCC、文化部監督或規管的媒體,除了廣電三法約管的衛星廣播電視及頻道業者之外,還包括紙媒等平面媒體。

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今年2月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鎖定Google、臉書等數位平臺巨擘,要求付費給澳洲產製新聞業者。

澳洲執行這項嚴峻法令後,雖然遭到Google及臉書的強烈反彈,但Google及臉書都爲避免受到澳洲強制議價規定約束而妥協,後來包括澳洲當地主要媒體新聞集團(News Corp)、Seven West Media、九號臺娛樂等,都陸續與美國科技巨擘達成新聞內容付費的協議。

臺灣方面,亦正參考澳洲等國際做法,除了公平會已規畫提出數位政策白皮書、最快第三季末或第四季初完成初稿,NCC也在8月31日邀請產業及學界代表舉辦「數位平臺與廣電新聞媒體議價爭議」諮詢會議,徵詢各界看法。

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1日表示,產業界代表均表示,新聞媒體用心製作的內容,應獲得合理回饋,不論臺灣採取何種協商機制或後續如何分潤,都應該要合理反映各家媒體之實際產製付出,且臺灣爲重要中文媒體市場,中文新聞內容自有其價值,有價的媒體內容獲得合理分潤,才能扶植本國新聞媒體繼續製作優質節目內容。

至於相關法案何時立法,NCC強調,澳洲率先祭出規管大型數位平臺的做法,行政院、文化部、財政部、經濟部、公平會、NCC等相關部會已就各自職掌的業務進行努力,未來希望透過跨部會協商,參考澳洲做法,立法要求Google等大型數位平臺與國內媒體可以朝向廣告分潤或協調出其它合理分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