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職務無關」北院無保釋放賭博案記者、林益世沒貪污

▲賭博電玩案,送錢記者無保釋放。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24日下午裁定賭博電玩店案中,有涉案嫌疑的3名員警李男羈押禁見,認定聯合報記者許聲胤、自由時報記者黃其豪等2人,因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所以無保釋放,引起臺北地檢署不滿而抗告,最後臺灣高等法院27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臺北地方法院讓2名記者無保釋放的原因,是因爲認定記者雖然是業者共犯,其涉法行爲也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但是犯案時間民國100年6月底以前,當時該法還沒修正施行,所以無法可罰,裁定當庭無保釋放。

臺北地檢署對此原因不符,認爲北院引用法律錯誤,提出「即時抗告」,而高等法院也於24小時內將臺北地方法院的裁定撤銷,發回地院重裁,支持北檢抗告原因,認爲本案中記者行爲違背職務行爲

其實臺北地院並非特別偏袒賭博電玩案中的記者,早在先前林益世案中,就因爲中鋼、中聯民營企業,認定林益世雖然以民代身分收錢喬事,但只要對象不是公務機關公務員,「跟職務無關」就不算貪污。

編按:立法院今(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新法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法務部呼籲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對公務員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賄賂;若有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爲;「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爲一定行爲間有對價關係纔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