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偷拍如廁辯「紓解壓力」 女大生原諒他

▲女大生撤告,偷拍男子獲不起訴。(示意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吳姓工程師工作壓力大爲藉口,涉嫌在大學城區部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遭多名女學生髮現後報警處理,吳男後來與女方陸續和解,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檢署公佈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40歲吳姓男子去年9月晚間進入臺北巿某大學城區部的2樓女廁,將針孔攝影機藏在垃圾桶中,偷拍女學生如廁畫面,陸續有女學生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吳男,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開庭時,吳男辯稱因爲工作壓力大,纔想以偷拍、看如廁影片紓解壓力。吳男後續與多名女學生達成和解,女學生均撤告,檢方審酌吳男沒有前科紀錄,且所涉罪嫌爲告訴乃論,將他不起訴處分。

之前有一宗偷拍案判例引起爭議,新北市一名20多歲李姓男子,涉嫌在2010年8月28日帶筆式針孔攝影機,在淡水區中正東路麥當勞3樓偷拍蕭姓女客人廁所,被蕭女男友店員合力逮捕,李男向警方坦承犯行一審開庭卻翻盤否認,由於說詞沒有被法官採信,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法官認爲,當時查扣的攝影筆,雖然有其他女子上廁所或裙底風光的畫面,但就是沒有被害人影像,以「有偷拍卻沒拍到」,認定僅構成「未遂犯」,又因《刑法》並不處罰偷拍未遂犯,所以改判無罪定讞。

李姓男事後賠償對方20萬元,律師說他雖然道德上有瑕疵,也造成蕭女的傷害,但已跟對方道歉、賠償,並得到原諒了。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