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修法 藝術界憂:消滅年輕藝術家

文化部昨公告公共藝術法修正草案,提出刪除代辦字眼等十大改革。圖爲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圖書館入口公共藝術作品「百年樹人」。記者蘇健忠/攝影

公共藝術設置因流程複雜,造成興辦單位如學校,必須求助代辦公司,監察院日前發表調查報告,糾正文化部關於公共藝術代辦引發的亂象。文化部昨公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提出簡化流程、刪除代辦字眼、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強制揭露執行暨徵選小組等十大改革方向。

藝術界支持修法簡化流程,但憂心新法鼓勵二五○萬元以下案子不做公共藝術,會讓年輕藝術家失去機會,「消滅代辦」變成「消滅年輕公共藝術家」。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六成五爲二五○萬元以下案件,其中學校爲興辦機關者逾六成。爲鼓勵興辦機關自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採分級辦理,鼓勵二五○萬元以下案件,自行辦理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衆參與、環境美感等軟體活動,其流程簡化僅須擬具基本計劃表送審議會覈定即可,預計可大幅減少六成代辦案件。

不過慕何藝術公司負責人蕭芷倩認爲,成熟的公共藝術必須靠經驗累積,年輕藝術家多是靠接二五○萬元以下的小型公共藝術案子當敲門磚。如果新法直接將「鼓勵二五○萬以下案件辦理軟體活動」寫入辦法,興辦單位多半會放棄做流程較複雜的硬體公共藝術,當年輕公共藝術家失去做小案的機會,未來如何有機會發展出完整成熟的公共藝術作品。

蔚龍藝術總經理王玉齡說,擔心文化部修法本爲「消滅代辦」,最後變質爲「消滅年輕公共藝術家」。胡氏藝術執行長鬍朝聖也說,不能從菁英角度看學校型公共藝術,讓學童在設置公共藝術的校園中成長,也是藝術教育中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