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三讀 落日條款期限20年

工廠管理輔導三讀通過,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增訂特定工廠登記證之20年「落日條款」,明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自條文施行後兩年內,自行向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劃,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自條文實施起20年止。

由於先前行政院版提出之修正草案,規定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污染與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則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處理。不過,因條文中沒有訂定「落日條款」,引發部分環團不滿,至立院抗議工輔法是「毀農滅國」。

對此,立法院長蘇嘉全27日下午召集黨團協商民進黨團於會中提出再修正動議,將「特定工廠登記證」的落日條款期限訂爲20年,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都提案支持,不過因親民黨團不接受,因此送交院會處理。

經院會表決,66人贊成、10人反對、9人棄權,會中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增訂特定工廠登記證的「落日條款」,期限爲三讀法案施行日後20年止。

三讀條文明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自條文施行後兩年內,自行向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法案施行三年後提出工廠改善計劃。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爲止。

至於「落日條款」,條文則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爲條文實施後20年,自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民進黨立委在議場大啖披薩。(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