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注意!第2季財報送董事會前缺這3人簽章 小心挨罰480萬

金管會今天宣佈,今年第2季財報開始,必須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才能送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國內2,382家公開發行公司要注意!金管會今(18)日表示,從今年第2季財報開始,在送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前,必須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若有違者,將依法處以24萬至480萬元罰鍰。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已在6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佈,金管會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考量財務報告之編制系公司管理階層責任

爲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的內部管理程序,金管會明定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實務上來看,蔡麗玲指出,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的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的情形,而是等到董事會通過後,纔在財務報告用印。

金管會提醒,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司在辦理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通過,呼籲公司應預爲安排及早因應

至於用印後送董事會或是董事會後再用印,儘管程序有所不同,但法律責任是一樣的。蔡麗玲說,關於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是訂在證交法第20條之一,不管是會計主管、經理人或公司負責人都要負起相關責任,藉此提升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