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脅誘少女拍猥褻裸照欣賞 一個月牀戰兩次母親氣炸

工人脅誘少女拍猥褻裸照欣賞 一個月牀戰兩次母親氣炸。(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一名擔任倉管的F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先引誘對方拍攝猥褻影片,事後又語帶威脅,讓對方恐懼下拍攝更多不堪入目的裸身片,甚至一個月內還二度約少女到賓館發生性關係,少女事後因神情有異,經母親發現後憤而報警

根據判決書記載,擔任倉庫工人的F姓已婚男子,分別於2019年7 月27日11時30分許及同年8 月25日12時許,在位於新北飯店,在未違反A 女意願情形下,與該名少女發生2次性行爲

法院也查出,F男自108 年7 月12日起至同年8 月5 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A女傳送「拍全身我看看 」、「喜歡看妳邊摸摸高潮表情呢」、「如果看到小淫的全身照應該會很有精神」。除此之外,F男也還用威脅語氣口吻寫到「我說的就要照做,沒有不行」、「命令妳還想反抗是吧」等語。誘騙A女拍攝自己裸露胸部陰部數位照片或影片供他觀賞。

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女兒行爲有異,在觀察詢問下,才發現竟遭到男子誘騙拍裸照,甚至對方上牀,氣得報警提告。

A女向警方表示,都是F男勸誘她自行拍攝後,A才自行持平設備拍攝,但A女強調,其實根本就不想拍,但因爲聽F男的話所以纔不得已拍。

新北地院官認定,F男明知A女年紀尚幼,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思慮亦欠成熟,卻爲一逞私慾,以引誘方式,使其拍攝裸露特定隱私部位之照片、影片傳送予被告觀看,且與其相約碰面後發生性行爲共2次,已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發展

法官審酌,F男事後坦認犯行,且與A女及母親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並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害,涉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