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導引保險資金投入公建社福領域的知易行難

工商社論

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放在鬆綁壽險資金投資限制,以期能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意願具體內容包括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額度,從目前的「實收資本額」10%,改爲淨值的10%;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建社福事業取得的董監事席次上限由1/3提升爲2/3;以及允許投資的保險業者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擔任專職經理人

綜觀保險法此次修法所呈現的這三大亮點,自然是希望能夠提供誘因,讓握有30兆元龐大資金的壽險業者,有更高的意願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社福機構。以投資額度爲例,經由放寬保險業投資單一公司的公司債額度改爲以淨值的10%計算,也就意味着壽險業的投資空間放大。

現況則是國內的壽險業者,雖然已有投入屬於公共建設領域污水處理廠、太陽能及風電等綠能電廠,以及相較更熱門高鐵站區附近產專園區地上權開發等多項投資案例,但截至3月底,總投資金額也只有852.26億元的規模。而依規定,目前保險業投資公建等,約有2.89兆元的可投資額度,扣掉已投資部位,至少還有2.8兆元的投資額度。因而其後續效應將是未來政府不需受困於因資金不足,而影響公共建設的推動,又或要承受直接編制特別預算,卻要承受債臺高築、債留子孫的責難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檢視,如果能夠透過此次修法,吸引民間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領域,不論是污水處理廠或綠能電廠的案件,對投資業者而言,也可以列爲落實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的治理績效。至於目前尚未有實際投資案例的投資社會福利事業領域,不論是長照機構或社會住宅,其實都是亟待開發的「藍海市場」。在政府預算經費拮据框限下,引進民間、壽險資金,無疑將可獲致政府、業者以及有實際需求的族羣三贏的綜效

儘管有這麼大的潛在商機,但如果只是放寬壽險資金投資的額度,顯然對業者的吸引力仍嫌不足。因此,另外放寬投資業者可以取得被投資事業2/3的董監事席位,以及可以指派專人擔任被投資事業的經理人,自然成爲應有的配套。

不過,行政院此一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卻曾遭到在野黨委員質疑。認爲如此廣開公共建設的董事大門,甚至還可以指派專業經理人負責經營,如以投資長照機構爲例,豈非形同讓長照機構財團化?

面對這樣的質疑,金管會先是澄清,已經規劃雙重把關機制,包括由各機關決定可開放保險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的項目,以及未來金管會也會逐案審查把關,並強化監理機制。黃天牧主委並在立院完成修法的同時,進一步說明依照由衛福部主管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規定,保險資金董監事的席次不得超過1/3。

易言之,即使保險法已經做出放寬投資業者擁有董監事席位可達2/3的修法新規定,但因爲長照機構在政府組織分工上屬於衛福部的主管範圍,因此基於特別法的規定優於普通法的法則,未來壽險業者如果想要投資經營長照機構,還是要受到董監事席次不得超過1/3的規範

而也正是因爲有這種特別規範,難怪乎握有龐大資金的壽險業者,寧可投入污水處理廠的興建,甚至競相投入綠能電廠及高鐵站區產業專區的公建項目,卻唯獨未見有那一家壽險公司將資金投入社福機構的興建與經營。如此這般,即使已經完成保險法的修法,提供多項優惠的新規定,但是除非務實的也修改「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陳義過高的條文,採取相同的標準,否則對於已經快速邁入「超高齡社會」的臺灣而言,以政府有限的人力及窘迫的預算資源,想要在此超高齡社會,做好對高齡者的長期安養照顧,恐怕將是可望而卻不可及的考驗了!

沒有錯,保險法的修法出發點是想導引龐大的保險資金,投入「造橋鋪路」、「老有所養」的公建、社服領域,營造政府、民間與社會三贏共好的境地。但不同部會的各自爲政、防弊甚於興利的框限,卻反而可能拉大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保險法的修法案例,毋寧只是冰山之一角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