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平議黨政軍條款惡法亦法的偏執與影響

工商社論

國內法學與傳播界重量級學者於16日共同舉辦「黨政軍條款的合憲性檢驗」研討會,與會學者一致表示,有線廣播電視黨政軍條款「一股都不能有」的立法,不只悖離原本的立法意旨,甚至有違憲之虞,進而呼籲黨政軍條款有因應現況,與時俱進立即修正的急迫性。

回顧臺灣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議題,其實是源始於上世紀末90年代在解除戒嚴之後,於1995年由許多民間社團發動「黨政軍退出三臺運動」爲起點。針對當時的三家無線電視臺,臺視是由臺灣省政府掌控,中視屬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以及華視爲國防部及教育部攜手成立,社運人士認爲這三家無線電視臺分由國民黨、教育部、省政府及國防部出資成立,有違傳播媒體不應有預設立場的專業倫理,因而強力主張包括政黨、政府體系及軍方不應介入媒體經營。在經過「八年抗爭」,終於在2003年陳水扁總統任內完成修法,結束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壟斷及控制傳媒的局面。

然而,立法院當時在審議有關「黨政軍條款」的修法過程,由於受到來自社運界的壓力,秉持「除惡務盡」的理念,因而明文規定原有的三家無線電視臺背後的黨政軍單位必須限時退出經營或持股,改爲民營。同時也律定往後所有的黨政軍體系,對包括無線與有線的廣播、電視臺之公開發行股票「連一股都不能持有」。

面對這種毫無彈性的立法「天條」,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即是已經轉爲民營的中視。由於中視早在黨營時期就已成爲臺灣大衆傳媒唯一的股票上市公司,因此即使當時的國民黨已依法出脫中視的所有持股,轉型爲純民營媒體。但「民營中視」卻在「黨政軍條款」實施後不久,意外的接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觸犯「天條」爲由的行政裁罰。NCC當時祭出裁罰的理由是認定,儘管中視公司的股權結構裡面,已經不再有國民黨的持股,卻因爲擁有中視股票的富邦集團,在併購當時的臺北市銀行時,採取讓臺北市政府持有部分富邦銀股票的財務操作模式,NCC因而認定,既然臺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銀股份,而富邦銀同時又持有中視股票,則意謂着臺北市政府間接的也持有中視股票,結果就坐實中視觸犯了黨政軍一股都不能持有廣播電視的「天條」,從而也就名正言順的裁定中視公司觸犯「黨政軍條款」了!

當時的中視公司,面對NCC這種無厘頭的行政裁罰,除了據理力爭中視已是純民營化的傳播媒體,同時不得不訴諸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主管機關的處分。但正如研討會學者專家所言,所謂「黨政軍條款」的立法意旨,乃是指黨政軍體系不得掌控或介入公衆媒體的經營。尤其像中視既然是公開上市公司,又怎能干預或排拒投資者在公開市場的買賣行爲。因此NCC執法的指標應該是聚焦於黨政軍體系有無透過買入股票來干預介入公司的經營,而不是無限上綱到連一股都不能持有。

尤有進者,與會的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新民並特別指出「本政策恐有扼殺我國廣電發展,並且與比例原則有違」。另一位前大法官陳春生也指出「黨政軍退出媒體有其時空背景。但時代都改變了,應重啓爐竈、重新思考。」兩位前大法官的這番論述,一方面凸顯對NCC執法過當,不符比例原則的否定。同時也提醒NCC面對時空情境的改變,如果不能主動修改黨政軍條款,所爲處分遭行政法院駁回,卻仍一再爲相同處分,則勢將陷入爭議無止境輪迴的困境,並且也將不利於傳媒產業數位匯流的發展。

然而即使有曾任大法官的法學專家,以及與會衆多傳播學者的批評與呼籲,迄今卻未見NCC做出任何的迴應。NCC到底是認定「惡法亦法」?或是仗恃獨立機關的身份,面對外界的批評、建言完全無動於衷?但即使NCC的識見受到法學專業水準的框限而見不及此,行政當局包括蔡總統和蘇院長,可是具有法律的專業素養,難道不能旁觀者清的善意提醒NCC不宜「擇不善而爲之」。讓當年充滿道德理想與正義公平價值的訴求,反而成爲影響媒體經營發展的絆腳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