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 眉角多

一般來說,公司會採取權益法評價的股權投資,代表其投資對該轉投資公司已有一定影響力,依公司法規定必須採取權益法評價,因此,在年度申報時,也要與該公司「同進退」,將投資損益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有一轉投資子公司B公司,A公司2020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按A投資B的比例計算後,B公司的稅後淨利金額是300萬元。

國稅局指出,該300萬元稅後淨利應計入A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但A公司在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卻只列200萬元,漏報了採權益法認列的子公司B公司稅後損益額。

國稅局指出,短漏報的未分配盈餘300萬元,依照應納稅率5%計算,應補徵稅額15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若有采「權益法評價」的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的份額認列爲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簡言之,所得稅法的「未分配盈餘」,就是公司有盈餘,但尚未分配,依所得稅法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