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瞎扯「試用不加勞保」 員工上班車禍無賠償

▲ 上班途中車禍重傷,如今無勞保可賠償。(圖/東森新聞提供)生活中心綜合報導高雄一位古小姐,曾任職百貨公司單車用品專櫃,但對方一開始以試用期還沒做滿3個月爲由,表明無法幫她投保勞工保險未料一個多月後,古小姐在上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導致顏面以及右大腿骨折傷勢,但她卻因爲沒有勞保無法申請補助,至今也因爲沒有工作,喪失申請職災賠償資格。對此,原公司卻反控,當初是古小姐不願提供身分證,形成雙方各說各話的局面

在上班途中發生重大車禍,造成古小姐身體多處重傷,顏面跟右大腿骨折,經緊急開刀後,臉部仍顯得相當腫,右大腿也留下長達20公分疤痕,養傷已經快半年,到現在走路仍然一跛一跛。雖然幸運撿回一條命,卻因爲沒有勞工保險,現在得獨自面對龐大的醫療費用

古小姐指控任職的單車用品公司,起初就以「試用期未滿3個月」爲由,拒絕幫她投保。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正當車禍事故發生後,她卻因爲沒有勞保而被拒於門外,害得她無法申請醫療補助以及職業災害賠償,損失相當慘重。

爲避免口說無憑,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古小姐特別提出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錄音檔案做爲存證,說明資方的確是以「試用期未滿三個月」爲由拒絕爲她加保,也直接否定了前東家反咬一口,說當初是她不願提供身分證讓公司辦理保險的說法。經過調解委員會處理,雙方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古小姐也因此丟了工作,現在她想捍衛自己的權益,只能尋求法律途徑一途。

事實上,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爲通知之當日起算。又勞工保險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因此試用員工仍應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公司與新進員工約定先行試用是常見的情形,但勞保爲在職保險,無論是否約定試用期間,上班第1天就是受僱員工,當天就必須辦理加保手續,保險效力從申報當日的零時起算。如果沒有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一旦被查到,除了僱主會被核處罰鍰外,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還要改從申報的第2天起算,無法追溯至到職當日加保。勞工如果因爲單位遲延申報加保,以致領取給付的權益受損,僱主必須負責賠償。

簡單的說,從頭到尾根本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間免加保」的不合理規定,即使是試用員工,僱主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主動申報加保。勞委會表示,不論員工是否做滿三個月,或是沒有提供身分證,都不能當成資方沒幫員工投保勞保的理由,每位人都應該主動關心自己的加保情形,不讓權益睡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