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薪開「2.2萬到15萬」也合法 立委批法「有修跟沒修一樣」

月薪未滿4萬元不得寫面議,不過卻發現許多企業薪資接露範圍過大,喪失原先修法意義。(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新制11月底正式上路,企業刊登職缺若未滿4萬元,僱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禁止寫「面議」2個字。立委王育敏今(12)日表示,有一家公司以薪資2萬2000元至15萬元聘僱一個人,直呼根本是法律漏洞,「有修跟沒修一樣」,勞動部對此迴應,確實有發現薪資過大,喪失接露原先修法意義。

立委王育敏今天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時表示,某家公司徵才薪資開出2萬2000元至15萬元,質疑這樣的薪資接露範圍過大也過當,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應公告經常性薪資的規定

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和表示,這樣薪資範圍並沒有違反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限定公開薪資的範圍,不過勞動部已經有把未來待遇,做出一個範例,透過公立和私立的就服機構進行宣導,希望事業單位能夠遵循。

王育敏進一步指出,面試者看到薪資範圍是2萬2000元至15萬元,究竟是要徵哪一類的人才,是助理還是高級研究員,等同浪費時間,法規「有修跟沒修一樣」,這跟面議完全是一模一樣,根本沒有改變。

施克和說,月薪4萬元以下應以薪資範圍、具體數額或最低數額呈現薪資,其中爭議最大的是薪資範圍太大,確實有喪失接露用意的問題,未來也將研議修改法規命令行政指導再做更明確、具體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