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選務疏失陳英鈐判罰20萬 2度提再審遭駁回確定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中選會公告行政院所提公投案修正意見書,遭法院裁定撤銷後,花錢報紙上重新刊登原意見書,但公投公報卻仍刊載遭撤銷的修正意見書,時任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去年遭公懲判罰20萬元,他提再審遭駁回,又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

本案是因「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案反同公投,2018年10月24日中選會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後,行政院29日又提修正意見書,陳英鈐明知重新公告修正意見書應經中選會委員會決議,卻以有先例爲由,自行核可重新公告。

曾獻瑩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不得公告修正意見書,陳英鈐11月9日收到法院裁定後,未撤銷重行公告,直到19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後,陳才重新刊登原意見書。事後陳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究責

公懲會認爲,陳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爲維護公務紀律,促使中選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有懲戒必要,考量他是特任官,依《公務員懲戒法》不得做出休職、降級、記過等處分,遂判決罰款20萬元,他不服提再審被駁回。

實施懲戒新制度後,陳英鈐提出8項理由主張公懲會判決違法請求懲戒法院第一審准予再審,被駁回後他又上訴,第二審認爲,陳的再審部分顯無理由,部分不合法,他上訴意旨專憑己意,沒有法律上理由,且本件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逕予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