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迴避大修17條! 秘書長、民代助理也納管

法務部廉政署長賴哲雄。(圖/翻攝自行政院卡麥啦)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大修了17條文,法務部廉政署長賴哲雄會後表示,草案修正後將具有利益輸送職務,譬如說各級機關機構秘書長副秘書長、公營事業主管都納入,不得關說、請託的公職人員關係人也增列機要秘書,以及民意代表助理等等。

草案一共修訂了17條文,包括修正該法適用對象,除重要公職人員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之重要職務;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增訂獨立董事亦受該法規範,另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並規範公職人員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的定義

應迴避的「利益」也被草案重新定義,包括財產與非財產,非財產部分針對人事措施,像是人員的任用、聘任、聘用、約顧、臨時人員的進用、勞動派遣、升遷、調動考績等,都必須迴避且迴避範圍不限於個人所服務的機關。

孫立羣(左2)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翻攝自行政院卡麥啦)

另外,草案也大幅增加罰鍰額度,過去違反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處10萬至200萬元罰鍰,這次修法大幅提升爲100萬至500萬元,若經所屬機關認定應迴避而位會意者,則可處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公職人員假借職務權力圖利自己或關係人,或請託關說,罰鍰額度則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改爲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大修條文,賴哲雄說,修法有幾大重點,第一是修正後適用對象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對象脫鉤,未來將具有利益輸送職務,譬如說各級機關機構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公營事業主管都納入;第二是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譬如增列公職人員機要等納入,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第三是公職人員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監督機關關說、請託等等。

賴哲雄認爲,此次修法於保障公職人員跟關係人員工作權、財產權以及防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方面手段上都會是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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