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不到私募產品門檻想出歪招 券商員工組織客戶“拼單”被罰

根據相關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私募產品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這樣的資金門檻常常把一些投資者攔在門外

近日,山東證監局公佈了一則罰單信息直指券商員工私下組織客戶“拼單”購買私募產品的違規行爲。

過去,監管機構曾多次發文提示“拼單”組團購買私募產品等違規行爲的風險

券商員工組織客戶“拼單”

收警示函

這則罰單顯示,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鄒平黛溪三路營業部從業人員張濤劉愛萍孫春燕王立平銷售江蘇高投掘金一號新三板投資基金業務中分別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問題

一是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二是向投資者承諾收益;三是私自組織投資者彙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該基金;四是未落實客戶實名制管理要求。

山東證監局認爲,上述行爲反映出這四名人員合規意識淡薄,執業行爲不規範,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之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張濤、劉愛萍、孫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 (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單位個人。其中個人投資者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在該案例中,券商員工在銷售產品時的違規行爲第三條“私自組織投資者彙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該基金”直指券商員工私下組織客戶“拼單”購買產品的行爲。記者翻閱近年來證監會罰單發現,過去因私下組織客戶進行集資購買產品而被罰的案例較爲罕見,值得業內關注和自查

違規“拼單”不可取

無獨有偶,今年4月7日的另一則監管信息也顯示,一名德邦證券上海營業部的員工,因爲自己與客戶“拼單”購買資管產品,而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該罰單顯示,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張健梅在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涼城路營業部任職期間,與客戶共同出資購買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約定收益與風險共同承擔。

上海證監局認爲,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實際上,上述兩個“拼單”案例都展現出個別證券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淡薄,執業行爲不規範。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購買產品前也應增強投資風險意識,任何金融產品都存在一定風險,私募產品也並非“穩賺不賠”,應該理性投資,不要被“保本”“保底”“高收益”等噱頭所誘惑,主動避開“湊單”“拼單”等違規行爲,謹防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

編輯朱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