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地有價款折讓 出售時應以實付金額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

之後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以免被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