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苦老母淪街頭「討3.3萬扶養費」 法官挺兒子免奉養!

兄弟不到5歲就遭拋棄,長大還被媽媽扶養費。(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黃姓婦人年輕時染毒,丟下2名不到5歲兒子離家,直到前年被發現獨自在快速道路上行走,眼神相當渙散,被社會局安置在長期照護中心,並由市府要求黃婦的兒子支付住院費用。不過,黃男兒子說,從小被媽媽拋棄,由阿公阿嬤辛苦養大,媽媽也未曾探望,從未盡到扶養責任,且自己月薪不到3萬,每月還會給阿嬤1萬元,還要照顧弟弟,根本無力負擔。最後,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爲,黃婦確實未盡扶養義務嚴重,駁回聲請。

判決書提到,黃婦過去因疑似精神疾病在66快速道路行走,經路人通報警察後,加上她無法與人正常應對,言語混亂,眼神無法聚焦,故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於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由市府社會局寄發公文給她的兒子,要求出面處理後續照顧事宜、支付扶養費3.3萬元。

不過,黃男大兒子說,小時候媽媽就因染上吸食毒品的惡習離家,棄家庭於不顧,與父親離婚後也未曾探望、關心,當然也完全沒有一絲經濟援助,不相聞問至今,從小到大從未盡扶養責任,從小和弟弟都是仰賴年邁的爺爺身心狀況不佳奶奶及父親,辛辛苦苦把自己和弟弟扶養長大。

黃男大兒子說,爺爺過世後,家裡經濟更加慘淡,年幼的弟弟國中畢業後因而停學1 年,後經姑姑協助讓他前往高中就讀夜間部節省開銷,也靠着半工半讀的生活過日子,而自己到了中部半工半讀,就學期間辦理助學貸款,後來還是因爲不穩定的工讀工作,入不敷出,造成經濟上的壓力,無法順利完成學業,也無法找到理想的工作,只能暫時到加油站打工,月薪不到3萬,每個月都會給奶奶1萬元貼補家用,還要撫養弟弟。

判決書指出,法官審酌黃婦對孩子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造成孩子僅靠父親工作及祖父母接濟一手帶大,堪認情節重大,認定她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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