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平臺經濟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與社會安全保障

各國的平臺經濟模式態樣非常多。但不脫兩大型態:

一、平臺業者只提供訂單訊息,而契約直接由客戶和工作者間簽訂。

二、平臺業者作爲客戶任務的居間,工作者直接或間接透過平臺得到訂單。

第一種形態,由於任務的需求者與任務提供者之間直接簽訂契約,端看其契約是僱傭,承攬或委任。依其契約性質而定。

第二種型態,由於任務的分配者是平臺業者,因此產生三方關係,甚至更多方的關係,以臺灣現在流行的食品外送平臺工作。多方關係包括:平臺業者,任務工作者,餐飲業者及顧客。

由於第二種型態很難斷定平臺業者與工作者是勞動契約,或是承攬契約,抑或是新型的契約關係。很多國家在法律,法院判決及學術界的見解,建立一種介於勞工和自營作業者的第三種類型,稱之爲「類勞工」。對於類勞工的判斷歸納起來有三個判斷點:1、這些工作者沒有或很低的人格從屬性;2、經濟上的有從屬性,比如德國曆年判決以是50%收入依賴某一任務提供者,加拿大學說通常採80%。3、工作者有保護需求性,衆包工作者若是非常專業,報酬很高的情況下,就欠缺保護需求。

大部分訂有規範和法院實務的國家,主要基於下面的理由:因爲有部分的僱主爲了規避「勞工法」要求僱主承擔的法律責任,因而採取一種混合型態的勞動力運用策略:表面形式上看起來是「自營作業者」,但是實際上勞動者的勞動行爲具有「從屬性就業」的一些特徵。通常是這些工作者沒有或很低的人格從屬性,但是有經濟上的從屬性。

政府在處理衆包工作者作爲類勞工的議題上,有幾個重點:

第一,讓平臺經濟業者和工作者能清楚判斷雙方契約是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政府訂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檢核表,提出四個檢驗標準:1.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2.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3.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4.其他判斷。

第二,臺灣以往大部分的法院判決和學說對於勞工定義,採比較寬鬆認定,上述三個從屬性,只要有其中一項,就有可能被認定爲勞工。

第三,縱使工作者,被認定爲自營作業者,也可以參加職業工會獲得基本的社會安全保障。因此勞動部近三年來不斷輔導衆包工作者加入職業工會或組成職業工會。

第四,在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方面,政府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平臺業者必須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劃據以推動。

第五,要求平臺工作者必須爲食品外送員投保保險。並有保險項目和保額的基本標準。

政府對平臺經濟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障,非常積極,目前已經建立以上的保障制度,不過對於這種多變型態的工作者,政府,法院及學術工作者仍需繼續努力建立更完善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