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壽險業的準備金規範與保單價值的財務表達

基於保費平準化,要保人投保後歷次所累積預先繳給保險公司之保費稱爲「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扣除費用後爲保單持有人之現金價值。具現金價值的保單可進行借款,同時依據險種及繳費年期不同,通常長年期契約於生效兩年後,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時可受領解約金。解約金即保單現金價值,爲保價金扣除解約費用後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爲「不可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而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爲承擔未到期責任,自各期保費收入提存之準備,基於財務監理穩健原則,責任準備金應大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責任準備金歸類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之負債項目,公司應持有與責任準備金等值資產,以履行其契約責任。

如何規範責任準備金提存與認列,涉及各國清償監理與財務表達,因壽險業投資收益主要基於責任準備金之運用效率及財務槓桿,釐清資產負債表之主要負債項目甚爲關鍵,臺灣因長期參採美國監理制度,以下針對近期發展簡要說明。

美國責任準備金規範涉及美國壽險會計制度,區分爲財務會計(GAAP)與監理會計(SAP),US GAAP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擬定,強制適用股票上市公司,未上市公司則任意適用。使用公司經驗爲精算基礎以鎖定(Lock In)折現率評價責任準備金,必要時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並於保險期間遞延新契約費用於資產項目。

美國保險監理制度以州監理,規範壽險公司之監理會計(SAP),以公司清償能力(Solvency)爲主,對比於GAAP僅適用股票上市公司,分析師與信評等機構皆依據SAP評估企業價值。對美國壽險公司而言,SAP影響顯著而GAAP扮演資訊提供功能。1990年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制定責任準備金模範法,給定精算假設並鎖定評價折現率,並測試準備金適足性,與採行公司經驗之GAAP不同。此外,另一差異爲SAP不遞延新契約費用,於首年度一次認列。

2020年NAIC導入原則基礎準備金(Principles Based Reserving, PBR),捨棄公式方式提存,而參照IFRS、EU Solvency II與IAIS架構,主要基於僅依固定生命表及利率評價壽險商品無法反映隱含保證與實際風險,PBR導入後,保險公司可動態提存符合企業風險之準備金。除現有契約仍依保守利率鎖定責任準備金,新契約評價時將考慮所有風險,依經濟情境(Scenario)與隨機性,引入隨機準備金(stochastic reserve),依現金流量計算條件尾端期望值(CTE),並定義特定準備金(deterministic reserve)爲基礎經濟情境,以資產收益率爲折現率進行評價,最後採較大者認列爲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美國壽險業會計制度以SAP爲核心,清償資本監理也是如此。美國自1993年實施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 Based Capital, RBC),將保險公司風險區分爲資產、保險、利率、經營風險等,以調整後資本(Total Adjusted Capital, TAC)計算RBC比率,進行清償能力監理,並導入PBR 計算利率風險。

臺灣壽險業財務揭露準則既已接軌歐盟IFRS,意味將與美國GAAP分道揚鑣,而財報資訊與清償監理息息相關,歐盟與美國監理制度各有其原則脈絡與配套方案,基於準備金與資本審慎監理原則,訂定明確且符合境內實務的責任準備金監理規範,預期可有效引導保險商品設計、符合消費者需求與整體產業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