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數位經濟發展下 隱私保護的立法趨勢

數位科技進展使得人們生活習慣逐漸與過往不同,近年來更因爲人工智慧、雲端服務技術崛起,使得人們的學習、社交或工作方式,都產生巨大的改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迫使人們必須減少許多面對面交流接觸的機會,多數活動改以數位方式進行,例如遠距視訊辦公、虛擬演唱會數位化學習等,傳統商業模式亦產生前所未有的快速變化,人們對於電子支付工具的使用愈發習以爲常,虛擬交易現實交易逐漸合而爲一。

數位科技正逐漸地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從而改變人們習以爲常的生活及經濟運作模式,在疫情的推波助瀾之下,更是加速了數位經濟的發展進程

各國因應數位經濟之趨勢

數位經濟發展帶來創新與進步,科技發展的同時,亦帶來許多個人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的挑戰。當人們使用搜尋引擎時,曾瀏覽過的頁面、曾尋找過的關鍵字,會被企業以科技方式,無條件擷取紀錄進而與個人身分連結使用,例如某個用戶搜尋了關鍵字「腳踏車」後,隔日於瀏覽頁面中即跳出許多「腳踏車廣告」。

尤其當人們在社交或購物平臺上進行社交活動或購物前,需要先填答大量資料,在平臺上的使用偏好及傾向也會被逐一記錄下來。在這個時代,人們無時無刻都在累積數位軌跡,自主、非自主的散佈個人資料。鑑此,各國紛紛採取相對應的行動,以下即以美國、歐盟跟加拿大爲例,簡單介紹現行各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趨勢:

一、美國

2020年1月正式實施《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此法案旨在讓消費者擁有更多的個人資料控制權。於該法案中,消費者擁有三大權利:1、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指消費者有權要求企業揭露關於其個人資料蒐集類別及目的、與何人共享該個人資料等。2、退出選擇權(The right to opt-out):指消費者有權要求企業停止出售個人資料。3、刪除權(The right to delete):指消費者有權要求企業刪除從消費者身上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

二、歐盟

除了衆所皆知的GDPR,歐盟預計在今年12月提出《數位服務法》草案(Digital Services Act),這項法案旨在爲歐洲市場制定一個足以因應新興數位服務時代趨勢,以及足以保護線上使用者安全的規範

該法案要求提供數位科技服務的企業在蒐集、過濾以及最終在平臺上傳遞特定資訊社會大衆的過程中,篩選掉非法及有害的內容,以減少仇恨及傷害民主言論傳播;此外,亦需清楚標示出何者爲付費廣告商,以及爲何數位服務使用者會成爲該支廣告的投放對象。

三、加拿大

加拿大在今年11月提出一項新法案《數位憲章實施法案》(Digital Charter Implementation Act),這項法案重點在於提高企業處理個人資料時的透明度安全性及可靠度。加拿大賦予人民移轉個人資料的自由,使資料具有移轉性與共享性,以及確保人民撤回同意或不再需要相關服務時,有權要求銷燬當初提供的個人資料。並同時於該法案中,揭示捍衛民主(言論自由)原則、避免仇恨與暴力極端主義原則等。

世界各國採取之措施,細節上可能有些許不同,但綜合來看,世界各國在發展數位經濟的同時,均更加重視個人的隱私權利以及企業的義務,賦予個人更多可以主張的權利、增加個人的掌控權限,同時使企業承擔更多的義務及責任。而在言論自由上,從歐盟及加拿大的規劃方向也不難看出,國際上針對數位服務平臺上的極端言論管制力道有趨於嚴格的傾向。

我國目前較着重於技術發展及數位化轉型,在相關規範上尚未有着墨,對於科技快速發展的社會,法律規範除了支持科技使用的正當性,更應該提供其安全的發展框架,但給予有限度的言論自由是否將會是未來國際發展數位經濟之趨勢,尚值得持續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