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說犯何罪?--從馬英九特別費案到特偵組濫權

黃世銘自我期許高?5分鐘講3次「最大關說醜聞」。

吳景欽

總統動作召開記者會,以民主法治史上最恥辱的一天,來形容此次立法院長法務部長等所涉及的關說案。惟不論此案是否爲政治鬥爭,但應思考的是,到底關說犯何罪、此案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如此之事實等,恐是須先釐清問題

我國刑法並無所謂關說罪存在,所以嚴格來講,關說並不能算是一種法律概念,而僅是在陳述一種事實與情況,至於關說是否違法,甚或犯罪,仍無法一概而論。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針對主管事務,是不得有請託或關說人事之情況。又如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公務員亦不得就私人利益爲關說。諸如此類的關說,雖有違法,卻頂多爲行政懲戒,但若在關說或請託時,向公務員爲利益或金錢的給付,就會涉及刑法的貪污重罪,自不在話下。所以,將關說等同違法或者犯罪的說法,實屬過度簡化了問題,尤其在政府公開招標的場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1項,甚至還允許以書面或作紀錄的方式爲關說,凡此規定,正可突破關說即等同於不法的迷思。

而關說雖爲人所詬病,但對於刑事案件而言,關說與請託,雖不能說如過江之鯽,卻也非什麼新鮮事,致突顯出臺灣「有關係就是沒關係、沒關係就是有關係」的走後門文化。尤其在去年,最高法院出現是否廢除保密分案的爭議,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楊仁壽曾說出,若無保密分案,馬總統的特別費案恐難獲無罪的結果,以來堅持保密分案可以杜絕關說的重要性。而之後也傳出,此特別費案於二審判決無罪後,國民黨高層亦曾向檢察總長請求不要上訴的消息。雖然這些訊息,皆未能得到證實,恐也非空穴來風,惟就算如此的傳聞屬實,但因此等關說,並無對司法人員爲行賄或以強暴、脅迫之情事,或許在道德上可議,卻難稱得上有何違法之處。

而就此次爆發的關說案來說,肇因於立委柯建銘案於更一審判決無罪後,承辦檢察官是否有受到外力干預,而爲不上訴之決定。而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惟法務部長卻僅能爲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爲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爲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爲。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爲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爲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爲,則此等官員就爲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爲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依此而論,此關說案若真有其事,特偵組理應全力訴追此等人員,但讓人不解的是,其卻將此案函送監察院與移送檢察官評鑑,此動作似意味,就算查有關說之事,但因濫權不爲訴追罪的成立,須爲明知且要件極爲嚴格,若又苦無部長與檢察長施壓之事證,僅憑他案監聽所得的隻字片語,或可爲街談巷議的話題,卻皆屬於所謂的傳聞,致難成爲法庭上的證據。特偵組必然深知此理,而僅將案件函送監察院與檢察官評鑑,惟問題是,若如馬總統與特偵組所言,此關說案事態嚴重,並已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傷害,則僅以行政懲戒爲對待,豈非是種輕縱,致有濫權不訴追之嫌?

在2006年,於最高檢察署所設立的特偵組,原本是期待藉由層級的提升,並調集全國檢察界的菁英,而能以最專業辦案能力與最獨立的職權行使,來抗制高層公務員的貪瀆犯罪。但如今看來,不僅成效難以發揮,亦在此次關說案中,處處顯露出偵查專業的不足與程序的嚴重瑕疵,致讓人有爲政治角力,甚或是挾怨報復之感。與其如此,不如廢除特偵組,並強化檢察官的獨立性中立性,而讓檢察權迴歸正常體制。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