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未協調遷管 2公司疏於檢測

雄氣宣判結果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定除了當晚輸送丙烯華運榮化公司7員工業務疏失,榮化高層未盡管線保養、檢測也難辭其咎,另外,26年前石化管線未遷走就蓋排水箱涵,承辦的3公務員脫不了責任

氣爆當晚8時44分許,穿越二聖、凱旋路口底下排水箱涵的榮化4吋管發生破口,榮化大社廠值班組長蔡永堅4人,以及華運工程陳佳亨3人發現丙烯運送流量異常歸零,檢查後採取錯誤保壓測試,誤以爲管線沒泄漏。

從晚間9時40分至10時10分,僅採取30分鐘靜置管線,爲了儘速供料,也沒巡管,即認爲管線壓力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3.5公斤,於10時15分起再次輸送丙烯,大量丙烯外泄並於11時56分爆炸,造成353人大規模死傷。

檢方事後查出榮化4吋管會破口,系因1992年間高巿府下水道工程處官員在進行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乾線穿越鐵道工程時,未將已牴觸、分屬中油與中石化、福聚3公司的8、6、4吋管遷走,有監工、驗收不實。

工程承辦人邱炳文未按圖監工,也沒協調管線遷移,讓包商將3管線穿越箱涵排水斷面,副工程司楊宗仁當時任初驗,幫工程司趙建喬擔任驗收,違反作爲義務、疏未發現,與4吋管後來日漸腐蝕,導致氣爆有因果關係

出現4X7公分破口的4吋管,經科學鑑定,確認因長期暴露在富含水氣的箱涵中,嚴重腐蝕,管壁厚度剩原來的14.1%。榮化於2007年合併福聚公司,取得4吋管所有權後,對於管線有無受有效防蝕措施有保證人義務。

法官認定,李謀偉案發時是榮化董事長總經理,與大社廠長溪州都知道管線運送丙烯有高度危險,但爲了替公司省下大量運輸成本,未督促下屬對管線保養、檢測及維護,最後釀成大氣爆,同樣該爲業務過失致死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