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認定違法兼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結果出爐!記申誡懲儆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遭彈劾案公務懲戒委員會經過2度公開審理後於2日宣判公懲會認定管中閔在擔任政務官期間,確實違規兼職,領取壹週刊給予的稿費;但由於管中閔爲政務官,適用舊法規定,因此公懲會判決給予申誡,以示懲儆。公懲會的判決確定後,不會影響管中閔的政務官退職金。

根據監察院彈劾的資料中,認爲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國發主委期間,多次在壹週刊上發表有償社論文章,每年獲取約65萬元稿費。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兼職,所以在今年1月15日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管中閔違規兼職案,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處分。(圖/記者屠惠剛攝)

公懲會受理後,認爲本案屬重大案件,破天荒採用公開審理程序,並召開2次庭訊,期間也傳喚證人、壹週刊前後任社長裴偉邱明輝到庭訊問。其中裴偉明白證稱,在管中閔擔任臺大財經教授時就開始邀稿,每篇稿費2萬5千元,甚至管中閔擔任政務官後,還是繼續邀稿、給稿費。

全案於2日宣判,因本案爲監察院於2019年1月15日移送,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舊法,追訴時效回推五年,故公懲會認定管中閔於2014年1月15日起,每兩週就被壹週刊刊登一篇文章,總計刊登27篇,每篇稿酬2萬5千元,合計違規賺取稿費67萬5千元,這部分應受懲戒。公懲會認爲他的兼職行爲,「足以使民衆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故予以懲戒。至於2014年1月15日以前的部分,因罹於時效而不付懲戒處分。

管中閔這次沒有出庭聆聽宣判,而公懲會宣判後,他的委任律師陳信宏代爲發表聲明,「司法當事人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很遺憾公懲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對判決的結果辦法接受。」律師團也說,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其他權益救濟管道

▼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對公懲會的判決感到遺憾。(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