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巨頭阿特斯坎坷回A路:關聯方輸送業績 存同業競爭|清流·新能源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樑耀丹 主編|趙妍

光伏巨頭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特斯”)“回A之路”有了新進展。

2月23日,阿特斯更新了招股說明書。從最新披露出來的數據來看,相較2021年虧損的業績,阿特斯2022年盈利增長較爲明顯。

然而,阿特斯仍有“硬傷”。在光伏企業近年的回A大潮中,阿特斯不僅進展緩慢,業績和產能佈局也已落後於同一梯隊的競爭對手。

此外,阿特斯存在多家關聯方爲其“輸送”業績的情形。清流工作室注意到,2019年至今,阿特斯的前五大客戶名單中,都有“自己人”的身影。

與此同時,阿特斯與控股股東及其旗下公司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不可避免存在“同業競爭”,可能對其造成潛在的利益損害。

落後於回A上市的同行

阿特斯的A股上市路可謂一波三折。

2020年9月,阿特斯正式宣佈在A股上市。2021年6月,阿特斯IPO申請獲受理。

2021年12月13日,阿特斯IPO在上交所科創板上會獲得通過。

本以爲離上市只差一步之遙,到了2022年6月,阿特斯卻因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審覈被中止。

阿特斯實控人是加拿大籍華人瞿曉鏵夫婦,控股股東是創立於加拿大、已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Canadian Solar Inc.(下稱“CSIQ”)。作爲CSIQ旗下光伏組件和系統解決方案業務的子公司,阿特斯雖不如其它國內光伏巨頭知名,但也被歸爲全球光伏組件供應商“第一梯隊”。

據招股書,2019年至2021年阿特斯組件產品出貨量(包括單獨銷售的組件和納入光伏系統中銷售的組件)分別爲8120MW、1.11萬MW和1.39萬MW,基於IHS Markit 數據測算,阿特斯2019年至2021年市場佔有率分別爲6.48%、8.06%和7.66%,出貨量均位於行業前五名。

而據最新披露,阿特斯2022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475.36億元,同比2021年的280.09億元的營收增長了69.71%;實現淨利潤21.54億元,相較於2021年的4244.58萬元的淨利潤,同比增長4975.79%。截至2022年年底,公司的資產總額爲482.99億元,相較於2021年的341.20億元,同比增長41.56%。

但論業績,阿特斯則與同一梯隊的競爭對手有不小差距。就拿2022年上半年業績來說,阿特斯營業收入是198.19億元,晶科能源、晶澳科技、天合光能則分別是334.07億元、285.69億元和357.31億元;在歸母淨利潤上,阿特斯實現了4.5億元的淨利潤,晶科能源、晶澳科技、天合光能則分別是9.05億元、17.02億元和12.69億元。

在市值方面,阿特斯的控股股東也與已經回A的同行們相差甚遠。截至目前,CSIQ市值僅有23.6億美元(摺合人民幣162.8億元)。對比之下,天合光能、晶科能源和晶澳科技市值分別爲1173億元、1399億元和1254億元。需要指出的是,規模體量遠不及阿特斯的東方日升,目前A股市值也有310.31億元。

市值不足導致阿特斯融資不佔優勢,而對於光伏企業來說,及時有效擴建產能是與同行競爭的關鍵。

阿特斯在招股書中承認,公司單晶產能佈局相較於同行業公司處於較低水平。而根據同行業光伏領先公司單多晶產品銷售金額佔比情況判斷,其產能均以單晶產能爲主。

截至2021年年末,阿特斯組件年產能爲23.9GW,其中單晶組件爲22.1GW,多晶組件爲1.8GW2。相比而言,截至2021年年末,晶科能源、天合光能、隆基綠能和晶澳科技的組件產能已經分別達到45GW、50GW、60GW 和40GW。

關聯方輸送業績

值得關注的是,過去幾年時間裡,多家關聯方爲阿特斯貢獻了大額的業績。

其中最多的則是來自與控股股東CSIQ的關聯交易。

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上半年,CSIQ分別爲阿特斯貢獻了21.84億元、24.68億元、11.34億元和7.07億元的收入,佔阿特斯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爲10.06%、10.60%、4.05%和3.57%。每個報告期內,CSIQ均位列阿特斯前五大客戶之一,其中在2019年至2020年連續兩年位列阿特斯第一大客戶。

根據招股書描述,CSIQ 及其子公司主要從事全球(除中國大陸地區)的光伏電站開發、銷售及運維業務,是阿特斯的下游行業。而阿特斯主要向CSIQ 控制的其他企業銷售組件產品、電站項目等。

針對CSIQ對公司銷售額逐年上升的原因,阿特斯表示,爲推進各業務板塊專業化運營,控股股東CSIQ對業務架構進行系統梳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公司陸續剝離了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剝離方式爲將相關業務主體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CSIQ。阿特斯光伏組件業務板塊持續地向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板塊銷售組件,在海外電站業務主體股權剝離完成之前,由於兩部分都屬於公司合併範圍,該部分組件銷售在公司合併報表時予以抵消。剝離後,由於海外電站運營板塊不再納入公司合併範圍,此類光伏組件產品銷售將在阿特斯合併報表上體現爲向CSIQ 的組件銷售收入。

不過,清流工作室注意到,即便是在剝離了海外電站業務後,阿特斯每年仍與CSIQ有大量的交易往來。

阿特斯則表示,“雙方之間的交易主要爲組件採購,是雙方市場化選擇的結果。”

但顯然這個說法很難讓上交所信服。在問詢阿特斯的函件中,上交所就問到,“是否存在利用CSIQ囤貨調節利潤的情況?”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CSIQ在2019年末和2020年末組件庫存均出現了一定的增長。不過,阿特斯堅持認爲CSIQ庫存的變動是合理的,不存在過度囤貨的情形。

根據阿特斯的表態,根據業務開展需求,公司與 CSIQ的關聯交易預計將會持續發生。未來,預計公司對 CSIQ 銷售收入將維持穩定或有所增長,佔公司銷售收入的比例將呈現穩中有降的態勢。

來自CSIQ的關聯交易,僅僅是關聯方爲阿特斯輸送業績的一部分。

Axium Crimson Holdings LLC是阿特斯2022年上半年的第一大客戶,期間爲阿特斯貢獻了19.42億元的銷售額。

不過,由於Axium Crimson Holdings LLC 子公司 RE Crimson Holdings LLC曾與阿特斯受同一控股股東控制,CSIQ於2021年9月將控股權出售給 Axium Crimson Holdings LLC;因此Axium Crimson Holdings LLC被列爲阿特斯關聯方。據瞭解,雙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是阿特斯爲 RE Crimson Holdings LLC 提供儲能系統的集成、銷售和安裝服務。也就是“前兄弟公司”雖然已經出售他人,卻依然爲阿特斯帶來了業績收入。

相似的情形也在2021年上演。Goldman Sachs Renewable Power LLC位列阿特斯2021年第一大客戶,爲其貢獻了24.09億的銷售金額。

然而,2021年1月,CSIQ同樣將阿特斯“兄弟公司”RE Slate 1 LLC 出售給Goldman Sachs Renewable Power LLC,因此 Goldman Sachs Renewable Power LLC同樣是阿特斯的關聯方。

也就是說,除了CSIQ以外,控股股東剝離的兩家子公司,同樣爲阿特斯貢獻了大額的收入。

此外,阿特斯還向包括RE Mustang Two LLC、RE Rambler LLC在內的關聯方銷售過組件和儲能系統等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阿特斯的控股股東曾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SEC”)查出違規確認收入。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CSIQ曾在2010年至2014年間受到SEC的調查,被指控在2009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對於和若干美國客戶合計950萬美元的交易(佔當年度銷售收入比例爲1.5%)在未達到美國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確認收入,並因此違反了美國證券交易法下的若干規定。最後,CSIQ耗資50萬美元與SEC達成和解。

存在同業競爭

阿特斯另一被詬病之處在於,其與控股股東以及旗下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這或多或少可能損害其利益。

阿特斯使用的“Canadian Solar”等商標就是從控股股東處授權的。與此同時,控股股東也圍繞光伏展開相關業務。

目前,按照CSIQ對旗下公司業務的梳理,爲了避免同業競爭,阿特斯主要從事光伏組件製造及光伏應用解決方案業務,除阿特斯以外的其它公司主要從事從事全球的光伏電站開發、銷售及運維等業務。

然而,在阿特斯之外,CSIQ的加拿大工廠以及臺灣公司仍然從事組件生產相關業務,構成同業競爭。

CSIQ的加拿大工廠名稱爲“Canadian Solar Solutions Inc.”,2018年初至2020年8月,加拿大工廠從事光伏組件生產業務及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同時作爲加拿大地區的銷售公司承擔部分阿特斯光伏組件境外銷售職能。雖然目前加拿大工廠銷售人員全部轉移至阿特斯下屬全資子公司,但截至2022年6月末,加拿大工廠的有效產能依然爲25MW。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加拿大工廠的光伏組件業務已具一定規模。財務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1年,加拿大工廠收入分別爲1.97億元、7780.58萬元、2178萬元和1221萬元。

與此同時,阿特斯還與加拿大工廠之間存在關聯銷售及關聯採購,具體爲公司向加拿大工廠銷售組件成品及原材料;同時,公司從加拿大工廠採購組件成品。

至於臺灣公司——加國陽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具有自有有效產能及自有產量,因此對阿特斯同業競爭影響極小。據清流工作室查詢,臺灣公司目前已經解散。

那既然存在同業競爭,阿特斯爲何不直接收購剩下的加拿大工廠呢?

對此,阿特斯解釋,根據加拿大工廠與加拿大政府簽署的政府補助協議,加拿大政府同意爲加拿大工廠提議的 HiDM 項目提供財政援助,但該項目必須在加拿大境內進行且不得提早解除協議,同時未經加拿大主管部門批准或滿足相關約定,加拿大工廠和CSIQ 不能將該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如加拿大工廠違反相關約定,其需償還加拿大政府根據該合同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財政援助款項。

據披露,加拿大工廠已出具《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並承諾“不再擴大光伏組件產品生產經營規模”。

然而,可以預見的是,至少在未來幾年,加拿大工廠仍然以每年有效產能不高於50MW、自有產量不高於10MW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