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格式條款 推動網絡平臺有序發展

如何處理好互聯網平臺和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關係、堅持鼓勵創新與規範發展並重的治理理念,是司法裁判需要予以關注的重點問題

互聯網環境格式條款的廣泛鋪陳,使傳統個別磋商範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用戶與平臺這一對越來越常見的新興關係主體間的糾紛日益增多。互聯網平臺與格式條款的深度結合,爲數字社會帶來了相較於傳統工業經濟截然不同的生產效益,而互聯網格式條款的規範化決定了用戶使用網絡服務質量,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數字交易市場秩序。互聯網格式條款內容開放性和行業應用的同質化,使個案裁判結果產生引發市場“蝴蝶效應”式交易結構變化效果,因此,如何處理好互聯網平臺和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關係、堅持鼓勵創新與規範發展並重的治理理念,是司法裁判需要予以關注的重點問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至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進行集中規範,增設了“合理性”審查標準,賦予了該條款發揮“一般條款”作用的制度功能,爲控制和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造成相對方利益減損提供了制度安排。但其仍多聚焦於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抽象性、開放性標準的適用,未對“合理性”提供具體的識別評價標準。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將增加法院裁判的不確定性和不統一性,從而增加互聯網新型交易關係的不穩定性

對此,有必要針對互聯網平臺格式條款實際應用情況及特點,重點圍繞“不合理”的權利失衡條款的適用問題,對自由裁量因素進行步驟化歸納,以推動內容控制規則精準化適用。例如,根據合同性質確認雙方責任及主要權利;根據合同雙方的交涉能力衡量合同自由程度;根據合同雙方的權責分配考量合理化程度;根據合同雙方的權責分配考量合理化程度等。

另外,作爲網絡經濟時代先進生產力代表的互聯網平臺,也要自覺強化格式條款的合規管理。一是強化對用戶權益的基礎保障。尤其是在制定涉用戶人身權益及財產權益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時,應當更加關注條款普適性,更加尊重平臺用戶體驗,提高相關條款的說明、解釋標準,確保用戶擁有正式、充分、完整了解條款內容的機會途徑。二是設置合理的合同同意和退出機制。例如,對於涉及個人信息收集、存儲及披露的內容條款,必須經用戶明示同意;對於降低服務標準、增加用戶風險或超出用戶合理預期的內容變更,應當爲用戶提供自由、無成本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