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私煙案】調職到底是法律責任,還是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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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踢爆國安人士訂購巨量免稅煙品並藉由禮遇程序意圖入境,據新聞報導,相關人士有的請辭,有的「調離現職」。但,調離現職到底是一種法律責任,還是政治責任?辭職、調職之後就沒事了嗎?攜帶超額煙品入境、濫用隨行人員禮遇程序,違反什麼法律?這次的攜煙問題,大家很直覺的就能想到「違法」並開始抨擊。但究竟是違反什麼法律?有多嚴重?從目前的事實來看,可以確定是「違法攜帶巨量煙品」這個走私行爲,因此會有海關緝私條例的問題,不過因爲是煙品,可能會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的處罰。一般來說,入境旅客如果違法攜帶超額煙品,依照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是按超額數量去加計罰鍰,例如每多帶一條就處500至5000元的罰鍰。

但,如果不只是一般旅客入境,而涉嫌「輸入」所謂的私煙,可不只是罰鍰那麼簡單,而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至1000萬元的罰金

這次的事件,我會覺得似乎已經不像一般的「旅客入境」,畢竟嫌疑人身分特殊,而且訂購量龐大,因此,有可能會被當作輸入私煙來處罰,而不是指罰錢了事而已。除此之外,利用「禮遇可以不受檢查」的權限來違法攜帶煙品,也涉及違法利用職權,可能有公務員濫權的刑事責任,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利用公用工具運輸漏稅物品,或是第6條的圖利罪。不過這一部分看起來事實還不確定,用哪一條來辦可能還不確定,但我是覺得應該跑不了至少一條。這些還只是該名國安局人員所涉及的一點責任而已,還不算其他涉案人士甚至是華航的人員。辭職、調職到底是法律責任還是政治責任?每次臺灣有政治失職發生時,總是常看到「調職」。但,這似乎不是法律強迫的。公務員跟職務直接相關的懲處,包含免職、撤職、休職。「免職」差不多就是開除,而且終身不得再任用;「撤職」也是開除,但是1至5年內不得再任用,且在任後短期內也不能當主管職;至於「休職」則偏向停職停薪。

但在這麼多職當中,就是不包含「調職」。因此,與其說調職是一種法律責任,不如說只是一種政治責任而已。

調職好不好?這個就見仁見智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當然是等到具體判決出來再作懲處,才能避免錯殺或誤會,但讓涉嫌貪污的人繼續持有相同權限,好像也說不過去,也許調職已經是最中庸的處理了。但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辭職」,每次重大事件發生時,可以看到首長都「辭職以示負責」,但我總覺得,辭職跟負責是兩件事情。做不好,換人確實是一個合理選項,但任內發生的錯誤施政,難道不應該自己修正、處理嗎?舉例來說,你在麥當勞打翻飲料,弄得地板很髒,說「對不起,我離開這裡以示負責」是一個好的做法嗎?我是覺得,自己把它清乾淨,甚至是聯絡店員處理之後在離開,好像都比直接走人來得「負責」。當然啦,現實中的情況不太一樣,政府官員可能有職權、有背景,甚至是還有「人性」的考量,例如失職的官員可能爲了自己利益而開始滅證,或是做出更多違法舉動,這些好像都是合理的考量,所以這樣比喻可能有失真的地方,但,辭職用得太頻繁,在我看來其實跟逃避問題沒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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