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私煙案恐涉貪污罪 未來「機場禮遇程序」法制化成關鍵

記者徐政璿、袁茵/臺北報導

國安少校警衛官吳宗憲總統蔡英文出訪勤務走私10009條條香菸,至今真相仍未查出,國安局長邱國正3日稱對此案他「一定下重手」。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陳重見20日表示,煙案既是法律事件,也是政治事件,但政治本質民粹主義,不應取代法律本質的法治主義,制度設計不良誘人入罪,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本旨,相信未來「國際機場禮遇通關行李物品查驗作業程序法制化完備後,類似弊端應可避免。

臺灣法學雜誌20日舉辦 「國家安全法制探討系列:國家安全核心與法治─以國安局走私煙案事件爲例」法律座談會,針對「國安法制之特殊性與法律適用」主題,陳重見表示,國家安全情報法制具有特殊性,此特殊性不僅顯現爲立法政策表現上,同樣也體現於法律適用解釋上。

陳重見說,在工作執行上,因情報工作特種勤務特殊性,在法律制定及解釋上給予一些較爲特殊的考量,例如《國家情報工作法》(簡稱情工法蒐集情報,排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司法監聽」及個人資訊保護法若干原則;《特種勤務條例》排除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當規定,問題可能不大。但類似此次私煙案件,則是附隨於工作外行爲,且有其歷史制度成因,究竟這些特殊性在有犯罪之虞的行爲中,要扮演何種適用考量因素?值得深思

▲「國家安全法制探討系列:國家安全核心與法治─以國安局走私煙案事件爲例」法律座談會,由左至右分別爲王瀚興、陳重見、城仲模、廖義銘王服清。(圖/翻攝自臺灣本土法學雜誌Taiwan Law Journal直播影片,下同)

針對禮遇通關與漏稅香菸,陳重見表示,禮遇通關的法源在民國102年9月16日以前是依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規定(簡稱機場禮遇規定),之後則是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8條授權訂定「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簡稱機場禮遇辦法)規範。依機場禮遇規定,特勤人員是有可能被勾選「免驗放行」,到了機場禮遇辦法時期,則已無「免驗放行」選項,似僅得就「禮遇驗放」准予派員代予查驗,實際上是否查驗仍待確認。

陳重見說,國安局日前公佈的自清調查報告中,認定私煙案起因於「行之有年之習性」、「機邊驗放作業過於寬鬆」,如綜合禮遇規定、禮遇辦法及國安局自清調查報告,既然免驗或驗過且合於法令規定,否則如驗過不合法爲何可以放行?

陳重見表示,特勤人員專注於執行特種勤務,再加上長久以來慣行之事實確信,於法令未明確的情形下,是否造成特勤人員認爲,總統專機所有隨行人員攜行數量並未同於一般人設限?這樣的主觀認定,如果說特勤人員均可免責,恐會被認爲屬卸責之詞,但如以貪污治罪條例又屬過於嚴苛。

▲立委黃國昌爆料華航高層幫國安人員走私免稅煙。(圖/立委黃國昌辦公室提供)

陳重見提到,最高法院在認定議員將公費助理薪資勻分予私聘實質助理者,雖有違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但基於「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其並無不法意圖,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中的「公用運輸工具」,陳重見表示,雖然曾經採取較爲廣義的概念,指凡供機關、部隊等公務單位使用之運輸工具,均應包括在內,不因有照、無照而受影響,但同一案件再經審認爲,報廢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自不得再供作運輸工具之用,故認與該罪構成要件未合。從這2則最高法院嚴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的例子,未來特勤私煙案是否構成「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仍有攻防之空間。

陳重見強調,國安局私煙案既是法律事件,也是政治事件,從舉發的人一直到緊釘不放的在野政黨,以及洶洶的民粹輿論,本案絕對是一件「欲小不易」的矚目案件,但政治本質的民粹主義,不應取代法律本質的法治主義,制度設計不良誘人入罪,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本旨。

最後,陳重見說,15年前的特勤所爆發羅太太支領「情報工作補助費」及「警勤費」事件,僅以繳回相關費用,未對相關發放及監督人員繩以「貪污治罪條例」,特勤條例將相關給予法制化後,多年以來並未再發生流弊。相信未來「國際機場禮遇通關行李物品查驗作業程序」法制化完備後,類似弊端應可避免,應該無待「貪污治罪條例」出手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