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4號臺中環線爭議 環保團體提告敗訴

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環評引發爭議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認爲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應依工程還說書切實執行,臺灣生態協會爲此提行政訴訟,請求環保署命交通部公局提出地質安全評估等報告,並在未完成審查前不得開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環保署並未違反環評法規定,也沒疏於執行職務,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計劃自國道4號終點臺3線西側約1.4公里處起,終點在潭子聚興地區系統交流道直接銜接臺74線快速公路全長約10.9公里。臺灣生態協會依環評法第23條第8、9項等規定提起公民告知訴訟,請求環保署命高公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且應命在未完成審查前不得開發。

北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爲,環保署用原處分公告工程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這項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仍有效並拘束環保署及開發單位,沒有須進入第二階段的問題,且開發案是否進入第二階段,協會也不可用公民告知方式要求環保署執行。

同時開發計劃在2013年7月19日已作成審查結論,並經交通部在2015年12月31日作成開發許可,且高公局在2016年10月21日函報環保署及交通部預定施工日期、11月2日實際進場施作,2017年7月18日舉辦動土典禮,並未超過3年才實施開發,因此協會求於法未合。

另外,環評法第18條第1、3項所指「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部分,不是公民告知書中要求環保署或開發單位應履行的事項,且高公局在環評過程中,就已評估過敏感地質,提出環差分析報告,環保署在去年1月16日通過審查

判決指出,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在2013年7月19日公告「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認定沒環評法第8條相關情形,因此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高公局應依工程環說書切實執行。環差分析報告時,已提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協會稱高公局違反地質法規定,未確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也沒有理由,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