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避免「漂綠」 法國籲歐盟ESG基金須明確規則

歐盟的「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協助資產管理公司將基金歸類於永續基金,但是AMF表示,布魯塞爾方面應該進行「針對性的審查」,因爲該規範沒有最低要求,也沒有永續投資的定義。

自2021年3月以來,資產管理公司將「永續」基金歸類爲第8條或第9條,後者的永續性水準爲最高。在歐盟監管的所有共同基金當中,約有55%屬於此兩項類別。

AMF說:「然而我們也注意到,金融市場參與者所使用的這種分類法,可能被投資人錯誤地解讀爲,他們正在爲永續的歐洲經濟提供融資」。

在去年第四季,由於對於永續投資標準的不確定性,基金經理將持有的總計1750億歐元資產的基金,從第9條降至第8條。

AMF認爲,有必要採取新措施,避免出現這種模棱兩可的情形。

歐盟執委會承認,當前的要務是使得ESG規則在實務上的「可使用性」;此外,重點應放在提供更多指引上,而不是在根本上改變規則。

歐盟證券監管機關ESMA在去年11月,對於基金名稱使用「ESG」或「永續」設定了更嚴格的條件;最終確定的規定將在今年第二季或第三季提出。

AMF表示,第9條基金應排除對化石燃料活動的投資,因爲這些活動不符合歐盟的「分類法」或綠色投資指引。

「對於第八條的產品,只要它們滿足嚴格的條件,確保它們進行有循序的過渡,就可以對此類活動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