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救盲基金會宣佈:與臺灣奧比斯斷絕關係 醫界震驚

國際救盲基金會奧比斯與臺斷關係(圖/翻攝自臺灣奧比斯網站,下同)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國際奧比斯(Orbis International, Inc.)宣佈終止與臺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關係!奧比斯是具30年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2001年來臺設臺灣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後,至今合作17年,如今卻突然於11日早宣佈結束關係,令醫界震驚。對此,國際奧比斯以臺灣區董事長暨執行長瑞芳去年在執業診所分裝藥水觸法,且緩起訴確定,道德操守有爭議,且遲遲不讓出董事長職務,因此取消。

根據臺灣區官網介紹,奧比斯是一個非牟利的機構,肩負全球防盲救盲使命。在醫療資源貧乏的開發中國家,傳授眼科醫療技術、推廣護眼教育,幫助視障患者獲得可負擔、方便及優質的眼科醫療服務,同時讓醫療夥伴能全力倡導、預防及治療眼疾。

該會透過培訓、研究和倡導,致力提升各地醫療夥伴的能力,一方面培訓眼科護理專業人員,同時協力提倡護眼政策,增強民衆對眼睛健康的意識。自1982年來,已在 92 個國家推動各項計劃、提升超過32.5萬名眼科護理專業人員的技巧,以及爲2330多萬失明和視覺受損人士提供治療。

國際奧比斯在委託香港奧比斯發新聞稿表示,臺灣區董事長蔡瑞芳違反《藥事法》,其違反法律、醫德的行爲,已不適任奧比斯志工醫師,及臺灣區董事長等重要職務,但幾次溝通下來,蔡仍拒絕離開職務,因此宣佈即日起終止與臺灣的聯屬關係,原訂10月來臺的眼科飛機醫院參觀活動也全面取消。(眼科飛機醫院,在外觀上是架飛機,但裡面卻宛如流動教學醫院的機上眼科培訓中心,有 全套手術間室、鐳射治療室等設備)。

對此,蔡瑞芳也透過律師發聲明指出,國際奧比斯對他個人的指控,甚至斷絕臺灣聯屬關係,全是欲加之罪;所謂「僞藥事件」連醫師公會全聯會都函文認可,只是「爲調劑而作的準備」,沒有製造僞藥,但因爲考慮訴訟很花時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因此才接受律師建議,接受地檢署緩起訴1年、併科罰金5萬元處罰,沒想國際奧比斯因此逼他退出。

蔡瑞芳表示,強調「只要國際奧比斯尊重臺灣的獨立自主性,他對職務絕不戀棧!」但無奈對方也沒接受他的主張。他表示目前已向主管機關衛福部報備,將盡快更改基金會名稱。他指出,國際奧比斯多年來將臺灣分會當做募款工具,結束關係也不可惜,更名後將持續推動視力篩檢車偏鄉醫療、眼外傷登記制度等工作,尋求其他國際合作。

蔡瑞芳在臉書發聲明【臺灣奧比斯ORBIS基金會】對【國際奧比斯ORBIS 基金會】片面毀約聲明書

1. Project ORBIS International, Inc. (下稱國際ORBIS) 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慾導正此一不正常狀況, 反遭國際ORBIS以本人的調劑藥水事件爲藉口,強迫辭職。

2. 本人絕不戀棧 ,但堅持應先讓本會恢復營運自主。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拒絕本人請求,逕行終止雙方合作關係。

3. 本會與國際ORBIS之合作終止後,將戮力臺灣之公益事業並尋求其他國際合作途徑。

一、國際ORBIS 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力圖導正,反遭逼退。

(一) 我國法令要求財團法人不得受外國人及捐助人控制。

1. 衛福部禁止外國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及財政部亦以主要捐贈人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作爲公益團體免稅條件 ,其規範目的即在於維持我國財團法人之獨立性而不受到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 。

2. 本會設立後,原本由國際ORBIS指派之人擔任董事長。國際ORBIS指派擔任本會董事會席次符合外國人或捐助人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規定(例如本屆有11席,其中2席爲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人),表面上未控制本會,然而卻經由掌控人事權及財務權而實質控制 。

3. 本人自七年前起接任董事長後,試圖導正受國際ORBIS(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之不正常關係。經過努力,終於爭取到董事會對執行長及財務長有人事任命權,但目前員工績效考覈收款/付款之財務作業仍應經國際ORBIS同意,甚至於本會每月支付員工薪資之請款都要國際ORBIS覈准。 此外,本人及多位董事認爲本會應在臺灣開展防盲救盲活動,故應保留部分資源在臺灣使用,但國際ORBIS始終反對,堅持本會募得之資金僅能匯出供其使用。

4. 本人戮力爭取本會自主運作及部份資源用於興辦臺灣公益事業,因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致其對本人慾除之而後快,而利用本人之藥水調劑事件逼迫本人辭職及要求其他董事將本人解任,一再以「不聽話就解約 」之態度威脅,此亦爲國際ORBIS企圖控制本會之明證。

(二) 依照雙方之合作協議書,國際ORBIS亦無權控制本會。

本會於2001年由國際ORBIS捐助設立。在2003年,當時本會董事長是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國際ORBIS遂經由該代表使本會與其簽署合作協議書(Affiliation Agreement),讓國際ORBIS介入本會之經營。即使依據協議書,國際ORBIS對於本會之人事僅有董事之提名權 ; 在財務方面,有權參與本會年度預算之編制以及可取得本會之財務報告。無論如何,國際ORBIS藉由薪水支付及績效考覈而實質控制人事,以及控制本會收款/付款之全部財務流程,均是毫無合約依據。國際ORBIS命令本人辭職,亦同。

二、 只要本會恢復實質之獨立自主,本人願意辭職絕不戀棧。

(一) 本人是眼科醫師,認同當時國際ORBIS創辦人Dr. David Paton 的理念而推動本會之籌設,希望透過國際ORBIS基金會的平臺, 增加臺灣人參與國際合作的機會及提高國際能見度。十多年運作下來,國際ORBIS只是把本會當作「募款機器」而已, 對於提升臺灣人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能力助益有限。

(二) 本人曾向國際ORBIS表達,只要能確保以下兩條件之確實履行,本人願意辭職:1、本會之人事及財務由本會依章程規定自主管理,不再受國際ORBIS香港辦公室干涉;2. 募款所得之1/3用於臺灣公益及醫療服務。很遺憾,國際ORBIS全不答應。

三、關於本人之調劑藥水事件,實屬誤會,卻遭國際ORBIS用作逼退本人之藉口。

(一)關於分裝藥品是否構成製造僞藥,從而違反藥事法,檢察署法院有不同意見。實務上有許多因分裝藥品而起訴,最後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因爲法院不認爲藥品製造行爲可以擴張到分裝。再者,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致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函文亦表示: 「關於藥品調劑及分裝: ……醫療機構爲調劑而作之準備行爲,應依藥品特性、操作方式、盛裝器具材質及貯存條件等,評估準備行爲之容許性及其程度範圍,以不影響藥品品質,並能清楚區別辨識藥名、單位含量及保存期限」 ,可見醫療機構分裝藥品,屬於「爲調劑而作之準備行爲」而非製造僞藥。本人堅信並無未經覈准製造藥物之違法行爲,訴訟最終必能獲得無罪判決,但因刑事訴訟程序冗長,需經多年,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故在律師的建議下,接受緩起訢一年。檢察官命本人向國庫支付5萬元,亦可見此事件極爲輕微。

(二) 簡言之,本人之調劑藥水事件,乃法條解釋歧異而引起誤會。事實上,本人受緩起訴處分之消息經媒體報導後,本會募款績效絲毫未受影響,可見未損及本會之聲譽。而且本人亦於今年四月連任董事長一職,亦足見本會大多數董事認爲調劑藥水事件不影響本人之適任性。國際ORBIS以此爲藉口逼迫本人離開,只是要繼續控制本會運作而已。

四、本會與國際ORBIS之合作協議終止後,海闊天空,將繼續戮力公益事業。

國外公益團體與國內公益團體合作,倘能增加國內團體認識與處理國際議題之機會,增加臺灣之國際能見度,本爲美事一樁。然而,若國外團體只是將國內團體當作免稅的募款單位,則枉費我國對於國際救助給予免稅優惠之良法美意。 國際ORBIS與本會合作關係終止,根本原因在於本會爭取運作之獨立性,雙方合作關係終止,實不足惜。

臺灣有諸多防盲救盲事業亟待興辦,例如設置眼睛篩檢車之偏鄉醫療服務、成立眼外傷登記制度及相關關懷服務,以減少新增的盲人。本人將責成會務人員擬定計劃,提交董事會討論,以不負十方大衆捐款之託付。本會亦將尋求其他國際合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