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信用法規制度建設有序推進

人民網北京12月25日電(許維娜)國新辦12月2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介紹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連維良在發佈會上表示,爲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的重要標誌性文件,對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連維良介紹說,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地區、各有關部門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支撐“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信用法規制度建設有序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全覆蓋,實現“一照一碼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顯著提高,信用承諾和告知承諾制廣泛應用,支撐了審批時間大幅度縮短;支撐了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信用貸款規模明顯增加;深入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利劍高懸,監管效能顯著提升。

連維良指出,同時,隨着全社會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越來越重視,越來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門將信用措施運用到社會治理的多個方面。但是個別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僅通過地方規範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門的文件,確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納入,一些地方出現了信用措施運用範圍的泛化和擴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設不夠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復困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到個人和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也影響到信用體系建設的長期發展。爲了認真解決這些問題,《指導意見》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

《指導意見》要求,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範和健全失信行爲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規範和完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措施運用範圍。將特定行爲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必須嚴格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爲依據,以法律、法規爲依據。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爲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爲依據。

二是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

三是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爲嚴重危害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爲。

連維良表示,《指導意見》提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一系列措施,對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強化對失信行爲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規範性,對於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只有依法依規不斷規範,才能更好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穩致遠;只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支撐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相關要求,堅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