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行測之正確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

一、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一般說來,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爲要約人,但作爲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爲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爲承諾人,作爲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爲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

二、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爲,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雖然在理論上,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很大區別,但事實上往往很難區分。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出要約,但由於內容不確定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要約邀請。當事人可能願意是發出要約邀請,但由於符合了要約的條件而會被判定爲是一個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爲,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爲,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爲,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爲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下列行爲屬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此舉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爲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從中並不能確定行爲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信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振發的商品訂單中明確表示願受承諾的約束,或從其內容中可以確定有此意圖,則應認定爲要約。

2.拍賣公告。拍賣是指拍賣人在衆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訂立買賣合同的特殊買賣方式。拍賣—般要經過三個階段:拍賣表示(拍賣公告);拍買(叫價);拍定。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爲是要約邀請,因爲其中並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

3.招標公告。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爲目的的意思表示。對招標的迴應稱爲投標。一般認爲,招標屬要約邀請,投標爲要約(招標人決標爲承諾)。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則可視爲要約。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人經批准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於法定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它通過向社會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故屬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文字、圖形或影音作品。從其內容、對象、後果等方面判斷,商業廣告均不能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爲要約,例如註明爲要約或寫明相對入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爲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爲要約。

三、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中公教育專家認爲,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十分重要,也相當複雜,各國立法和實踐主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對招標、投標、懸賞廣告等行爲性質的認識也不盡相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理論和實踐,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主要有以下標準:

1.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即如果法律規定某行爲爲要約邀請或要約,應依其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5條)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區分。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其訂約建議中申明“以我方最後確認爲準”,就表明其不願受對方要約的約束,因而屬要約邀請;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裝上標示“六折出售字樣及價格,則爲要約,如標明爲“樣品”,則爲要約邀請。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加以確定。例如,甲對乙稱“我有位於某處的房屋一棟,願以低價出售,你是否願意購買”,因沒有標明價款,不能認爲是要約;若甲明確提出以20萬元出售該房屋,則構成要約。

4.根據交易習慣加以區分。出租車停在路邊攬客(豎起“空車標牌),如根據當地規定或行業習慣,司機可以拒載,則此種招攬是邀請,反之,則可視爲要約。

5.根據訂約提議是向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區分。向不特定人發出者,大都爲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等。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欠缺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構成要約,欠缺當中的一個條件,可以構成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行爲人爲尋找合同對象,使自己能發出要約,或喚起他人要約於自己的宣傳引誘活動。要約和要約邀請者都包含着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願望,但兩者又有很大區別。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爲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爲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爲十分確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爲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衆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爲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綜上所述,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