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付電子化限額 提高爲1千萬元

爲提升整體財務效能財政部國庫署自110年4月6日將國庫支付電子化限制金額新臺幣500萬元調高爲1千萬元。

國庫署表示,國庫支付電子化作業自92年7月實施。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19點規定,該署得對電子支付金額予以限制。

爲確保庫款支付安全,國庫支付電子化實施初期,限制金額爲10萬元,歷經六度調整,104年10月調高至500萬元以來,相關支付作業順暢穩定,充分發揮國庫支付電子化效益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限制金額調高至1千萬元,國庫支付電子化件數佔總作業量比率將達98.87%,較109年度98.05%增加0.82個百分點,減少紙本付款憑單逾9千件,連同該署推動之特定科目大額支出存入指定帳戶擴大至所有用途別科目機制,有效簡化各機關作業程序,提升支付效能。

有鑑於國庫支付電子化作業,每年可節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相關表單高達700萬張,疊起來的高度爲近2棟101大樓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