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菁/我家漏水了,該找誰負責?

大家都期待回到家中可以感到安穩舒適,遇到漏水該怎麼辦?(圖/翻攝自綠豆嘉義人粉絲專頁

回到家中可以感到安穩舒適,是忙碌的現代人最想擁有的小確幸,但如果家裡漏水了,可真的是讓人煩上加煩啊!

遇到漏水該怎麼辦呢?首先得先確定原因爲何才能知道責任歸屬?若漏水原因能一望即知固然很好,但是通常要確認漏水原因,往往須進入左鄰右舍,如果鄰舍們又不願配合該怎麼辦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各住戶對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若住戶拒絕,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罰鍰或起訴請求該住戶允許進入。

所以,最好是先以協調的方式請求進入察看,若遭拒絕時,可以請主管機關對該鄰舍處以罰鍰,若罰不怕呢?最後一步就是起訴請法院處理啦。

原因找出來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大致可分幾種類型:一、「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爲之,並負擔其費用。」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爲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用系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此時,應負責任的人,就得負責修繕漏水或支付修繕費用及負擔因漏水而造成的損害(例如:漏水戶的裝潢毀損、財物毀損等),若仍不願修繕或支付費用,漏水的苦主只好提起訴訟請求了。

但是應負責任的人也別抱持着只要能拖就拖,一切都要等法院院判決的心態,因爲如果真的要進入訴訟,法院通常會請公正的第三方鑑定漏水原因,昂貴的鑑定費用(通常約5萬至50萬元不等)除了要由敗訴的負擔外,因爲拖延修繕所造成漏水戶的損失擴大,最後也是得一併賠償,所以還是儘快處理纔是上上之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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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菁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北地院法官。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