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申請動用帳戶付薪 黨產會說沒照規定申請

國民黨發起「救亡圖存」捐獻特別黨費活動。(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中國國民黨24日發出新聞稿指出,因黨工薪資權益大於一切,因此國民黨已於105年10月21日發函給不當黨產委員會,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以支付國民黨員工薪資,希望不當黨產委員會能於105年10月25日前回復,「不要故意刁難黨工的薪資」;不過,不當黨產委員會則說國民黨未依照許可要件申請許可函文

新聞稿中表示,不當黨產委員會於105年9月20日發函永豐銀行中崙分行,凍結本黨於該分行的帳戶。但經查地方黨部均將黨費結餘匯入該帳戶,依據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黨費收入應不受禁止處分之限制,本黨理應能夠用此帳戶支付黨工薪資。且該帳戶是國民黨用以支付員工薪資,屬於履行法定義務之帳戶,國民黨依法並非不得支用,希望不當黨產委員會不要知法違法

另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來函國民黨,要求於時限內給付員工九月份及十月份薪資,希望不當黨產委員會能於105年10月25日前回復,讓相關部門能如期作業

不過,不當黨產委員會稍晚也發佈新聞稿作出迴應,強調國民黨並「非依許可要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之函文,只是重述永豐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不在得禁止處分之列,以及薪資給付是法定義務等等」。

不當黨產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委員迴應如下:

一、 中國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所發之(105)行管財字第313號函文,經查並非依許可要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之函文,只是重述永豐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不在得禁止處分之列,以及薪資給付是法定義務等等。

二、 按本會已於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政黨或附隨組織爲支付其職僱員之薪資或受託管理人之報酬等必要費用』等,雖屬政黨、附隨組織日常運作所需支付之費用,惟此部分應由政黨、附隨組織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除書及第二項除書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而不得以推定爲不當取得之財產支付,爰未將之列爲法定義務及正當理由。

三、 經本會調查,中國國民黨於永豐銀行中崙分行第04503100003887號帳戶,從今年1月1日起截至今年9月2日止,所支出款項約爲20.16億元,而可被推定爲正當收入來源約爲6.3億元,由於所支出之20.16億元已遠遠超出可被證明爲正當來源之6.3億元,因此此帳戶內現存款項皆被推定爲不當取得之財產,爲保存財產價值,故暫停此帳戶提領及匯出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