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夠國民嗎

檢辯雙方及被告在中間討論時間,專注看着投影螢幕上審判長與國民法官討論案情。(陳俊雄攝)

立法院持續審查「國民法官法」草案,民進黨將採取「不間斷不休息投票」趕夜車,目標是在22日完成三讀。根據司法院的草案內容,除少年、煙毒案外,只要10年有期徒刑以上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者,於第一審就強制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範圍。而此類案件,要由3位專職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來組成合議庭審理,至於這6位由平民所選出的國民法官,既與法官同席,也可直接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更須決定犯罪之有無與量刑。

因此若相比於陪審制,陪審員僅能在旁被動聆聽,且只決定有無犯罪,國民法官的權力更大,表面上似更能彰顯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但是否如此,卻不能僅看形式。

首先,除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外,現行《刑法》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實不多見,卻集中於《貪污治罪條例》,如違背職務受賄、收取回扣、以公用運輸工具運送違禁或漏稅物品等罪。而此類案件,很容易與高層公務員產生連結,致帶有政治性,由國民法官審理,不免帶來是否受意識形態影響之疑慮。

而就6位國民法官的產生來說,乃是從23歲以上國民隨機抽選,在剔除具有法定排除事由者後,還得進入voire dire程序,即接受檢察官與被告律師的詢問,以來剔除有強烈意識形態的候選者。只是對於合議庭的3位專職法官,除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法定迴避事由外,若當事人認爲有偏頗之虞,僅能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回避,並由院內3位其他法官組合議庭爲審理。

如此的程序,既有道德風險,當事人也無從藉由詢問以得知法官是否會因政治傾向影響公正性。尤其若再考量法官於審判中的優勢地位,受到嚴格檢驗獨立與中立性的國民法官,反易淪爲配角的地位。

因在陪審制度中,法官除須在審判前及評議前,對陪審團爲重要法律原則的教示外,不僅在法庭位置有所區隔,法官也不能進入陪審休息室,更不能於陪審團評議時在場,以免污染陪審員的心證形成。但採合審合判的國民法官制,無論在法庭內外,與3位法官無所區隔,還須進行中間討論,這在無形中,就增加法官影響國民法官意見的可能性。

而在評議時,與陪審制原則採一致決不同,國民法官制度若要判被告有罪,須至少有2/3的人數同意,且至少要有1位法官的意見在其內。至於量刑,雖採過半數決,卻也須至少1位法官的意見加入,始能達成評議,故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就因此被解消,甚至成爲背書的角色。尤其是國民法官審理者幾乎集中於殺人或如酒駕致死的案件,既得面對法庭所呈現的兇殘證據,還得承受是否判死的輿論壓力,致可能帶來之後的心理後遺症,卻無法從國家得到任何賠償。這是否超越了憲法所課予人民的義務,實值得深思。

在民進黨的黨綱裡,針對刑事訴訟是主張陪審制度,至今未有任何變更。但爲何在執政後,對陪審制嗤之以鼻,併力推半套司法民主的國民法官制,實顯得極端諷刺,莫非是爲了執政者的利益,才進行這場「假改革」!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