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修法 補助中低收入戶

國民年金修法重點

立法院會19日三讀「國民年金法修正案」,將國遺屬年金配偶的請領門檻,提升爲基本工資,與勞保一致。另外新增納入「符合社會救助規定的中低收入戶」爲保費補助對象,由政府補助七成保費,估4.8萬名國人受惠。

根據現行國民年金法規定,國保保險人若是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負擔,在其他縣市則由中央負擔35%、地方政府負擔65%。昨天三讀通過條文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

衛福部解釋,這次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主要是因應社會救助法已訂有「中低收入戶」的救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條件與國民年金法規定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相同。爲加強照顧弱勢民衆,修法增列「中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給予70%的保費補助。

衛福部指出,修法後可使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的被保險人,直接享有70%保險費補助,並直接簡化地方的作業負擔。至於在政府應負擔的保險費上,中央每年減少大約2.36億元,而直轄市、地方縣市政府每年則增加總共5.11億元。對於地方政府增加的保費補助支出,衛福部強調,中央將會納入另外的補助考量

同時昨天修正第40條,衛福部解釋,國保2008年開辦時,月投保金額依據當時的「基本工資」,訂爲1萬7,280元,但之後依法是「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5%」調整,至今只有在2015年1月調整一次,增爲1萬8,282元,已明顯低於目前的基本工資2萬3,800元。衛福部說,預估修法後保險給付支出年增0.76億元。

提案立委劉建國認爲,國保跟勞保都屬於社會保險,勞保遺屬年金給付限制爲「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2萬3,800元,與基本工資一樣,但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卻以「月投保金額」1萬8,282元爲基準,不符社會現況,因此提出修法。未來可讓工作收入「高於原本國保月投保金額」,但是「低於基本工資」的弱勢遺屬,獲得遺屬年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