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毀損罪!?檢察官:刑法不處罰,可循民事途徑求償

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但民事責任仍可求償。(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衆經常可以遇到「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經驗,若循法律途徑解決,會有刑責嗎?有檢察官PO文說明,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罪」,所以「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沒有刑責;但仍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舉出一個案例:甲在超商裡買到喜歡的日產罐頭,想到晚餐可以大快朵頤,不覺步伐快了起來。提在手上的罐頭在袋中晃呀晃的,竟然撞上了前方逛街的婦人乙的手腕。就這麼巧,乙手腕上的翡翠手鐲應聲碎裂。那手鐲是乙的嫁妝。先不說當年價值10 萬元,手鐲跟着乙也30年了,乙自然心痛不已,便要求甲賠償。甲無力照價賠償,婦人乙遂向檢察署提告,訴請究辦甲涉犯毀損罪。

陳建宇解釋,開庭時,乙陳述事發經過,自承與甲素不相識,也認爲甲撞斷手鐲不是出於故意。但在明瞭過失毀損行爲不罰後,乙當庭抱怨:那誰來賠償我?我要怎麼去求償?實務上偶然會遇到民衆因不諳法律,向檢察署申告究辦刑事法所不處罰之行爲,前例即屬一例。甚至有民衆誤認檢察官可以幫忙向對方索取賠償,或「判」對方賠償。

陳建宇進一步說明,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爲之處罰,以行爲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爲限。」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地加以規定,法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又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爲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爲限。」參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並未有處罰過失犯的明文規定。因此,「過失毀損」除了依個案在民事上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外,刑法上不予處罰。

陳建宇最後指出,乙如要求償,僅能聲請調解或者向民事法院對甲訴請賠償。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上開案例能否索討賠償、賠償額度如何等事,無論如何,並不是檢察官的職責。此外,乙如何求償爲宜,可向律師諮詢,也可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各法律服務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