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教你 申報遺產稅不可踩的7大地雷

民衆申報遺產稅時,最常出現7大項申報錯誤情況。(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根據財政部統計,今年前7月,遺產稅的累計淨額爲141億元,較去年增加37億元,年增率超過三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爲了提供民衆正確的報稅觀念整理了七大遺產稅申報常見的錯誤樣態與及正確的申報方式,民衆申報時可以作爲參考。

財政部統計,今年前7月遺產稅的累計淨額爲141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7億元,年增率35.0%,財政部表示,今年上億元的大額稅款有9件挹注,使得今年的遺產稅明顯增加

根據臺北國稅局整理,民衆申報遺產稅最常出現的錯誤樣態有七大項,建議民衆在申報時注意,避免誤踩地雷

一,申報期限:6個月內申報,可以延期3個月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如果因故無法在6個月內申報,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時間以3個月爲限。但是納稅義務人常因未檢齊所有文件,誤以爲不能辦理遺產稅申報,導致漏未申報或者是未依規定內在6個月內獲覈准延期內申報。

二,存款:以死亡日時的存款餘額申報

民衆常未以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金額申報,而是以存摺最後餘額申報爲存款,國稅局表示,申報存款時要以死亡日的存款餘額申報。

三,投資:民衆要查證死亡日時的投資情形

國稅局表示,民衆投資申報錯誤樣態比較多種,包含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歸戶時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有落差,納稅義務人未向集保公司或者被投資公司查證死亡時的投資額,直接以財產清單上的財產作爲申報,導致產生漏報的情形。

錯誤情形還有死亡前1日或當日已經出售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因爲股款是死亡日後才入帳,漏未申報應收股款債權。另一種則是死亡前1日或當日買入股票,漏未申報股票與應付股款,買進的股票應該列入遺產申報,而應付的股款應從未償債務扣除。

四,債權:登記他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法院判決日6個月補申報

漏報被繼承人對被投資公司(股東往來)或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請求權。國稅局表示,民衆應向被投資公司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債權金額,列入申報;至於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請求權,應該在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6個月內,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動產的時價補申報遺產稅。

五,保險:無法判別是否課稅時 建議申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

被繼承人遺有保險財產常被誤認爲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而未申報,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該保單價值應計入要保人(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所以建議民衆在無法判別保單性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時,仍應申報爲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以免遭漏報處分

▲如果有無法判別的保單,建議申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避免漏稅遭罰。(圖/pixabay)

六,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併入遺產申報

死亡前2年的贈與依據民法的規定,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申報遺產稅,也就是說,死亡前2年贈與給配偶或者子女的財產,是要併入遺產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爲沒有超過贈與免稅額而沒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此外,國稅局強調,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的存款轉出或提領,非屬贈與,如果不能證明具體用途,就要列入遺產申報;死亡日後存款的轉出或提領也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贈與。

七,再轉繼承財產:未辦理繼承登記財產也要申報

簡而言之,就是被繼承人還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財產,雖然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仍併入遺產申報。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以上七大項的相關規定申報遺產稅,以免發生漏報情形而遭到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