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臺銘解僱謝冠宏判賠2300萬元 鴻海:未收到判決書無法評論

▲鴻海董事長郭臺銘。(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姚惠茹臺北報導

鴻海(2317)董事長郭臺銘2012年解僱新綠數事業總經理謝冠宏,遭到起訴求償,今天(19日)最高法院判決鴻海須賠償謝150萬元與23.5萬股鴻海股票總計約2300萬餘元,對此,鴻海表示,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評論

判決指出,謝冠宏在鴻海工作10年,一路從特助升上新事業部總經理,2012年10月下旬赴日本女兒安排就學、住宿事宜原本打算請假的日期爲10月22日至25日,但秘書錯填假單日期爲23日至25日,謝冠宏發現後,已在20日口頭郭董補請22日休假,郭董還於21日以專機將他接回臺北,謝冠宏因此以爲郭董已經准假,隨即按照原定計劃搭機出國。

沒想到飛機艙門關閉後,謝冠宏在飛機上接到郭董的電話,要求立刻下機返臺開會,但因艙門關閉,謝冠宏無法下機,郭董隨後也在會議中當衆宣佈解僱謝冠宏,遭到謝冠宏起訴求償資遣費與工作獎金

鴻海應訴時否認非法解僱,強調謝冠宏位高權重,上班不必簽到打卡,雙方間爲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並且謝自請離職,無權要求紅利,但一審法院判郭董敗訴,須賠償190萬元,二審也判郭董敗訴,並加碼判準150萬元與23.5萬股鴻海股票,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對此,鴻海表示,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