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涉貪茶葉罐收2萬美元判囚8年 檢提再審遭駁回確定

郭瑤琪涉貪判囚8年,檢提再審遭駁回確定。(中時資料照)

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遭判刑8年入獄服刑,4年前保外就醫,檢察官爲她聲請再審,去年底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郭女不服都提抗告最高法院不符合再審程序的新事實、新證據,沒有可以合理懷疑得以動搖確定判決,駁回再審聲請確定。

郭女被控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投標臺鐵臺北車站商場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金,她一、二審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更二審認定她與李男間確有收賄的對價關係,將她改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郭瑤琪入獄服刑,在服刑近2年後,2016年因重病獲准保外就醫,後來監察院調查認爲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當時任監委陳師孟說:「郭瑤琪有罪?不是我瞎眼,就是法官良心被狗吃掉。」

前年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郭瑤琪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且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各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由於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加以闡釋釐清的急切性,於是幫郭女提起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去年高檢署爲郭女聲請再審被高院駁回,檢方提抗告主張郭沒有收茶葉罐的2萬元美金,且當年檢方及法院沒有讓她接受測謊;郭女也提抗告,理由比檢方多了一項,主張高院沒有依再審新規定,通知她到場陳述意見

但最高法院認爲,檢方及郭女只是一再重複爭執原確定判決所提的辯詞,尚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測謊部分則是得否提非常上訴的理由而非再審,檢方與郭女所提的非新事實及新證據,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