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導師對女班長揉乳頂下體 她已26歲官司還沒打完

國中導師對女班長乳頂下體,她已26歲官司還沒打完。(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市一名國中老師,在民國100年間擔任國灣導師期間,多次在晚上留校自習期間,強邀女班長到停車場車內辦公室,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甚至掀衣吸乳頭,直到畢業後因同學臉書邀約返校探視老師,她公開回應「老師是變態」,母親看到留言驚覺有異,細問下才發現女兒常遭到狼爪侵犯,由該名老師事後遭解聘並纏訟,高等法院更三審,依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等罪判林5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但本案已審理10年,少女曾當年的15歲,如今都已26歲,仍繼續面對官司之苦。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國中導師在民國100年七月,國二升國三之暑期輔導起,至國三畢業期間,擔任A女之班導師,多次約A女至該校地下室停車場之自己的轎車內內獨處,擁抱並親吻A女嘴脣,且隔着A女之運動服觸摸其胸部,對A女爲猥褻行爲得逞。

此外,老師還於100年3月間某日之晚自習時,在上課教室旁之4樓教師辦公室內,搓揉A女胸部,親吻A女;又連續在4月及5月,連續三次帶到自己轎車內繼續犯案。6月上旬國中畢業典禮前某日下午,再以整理實驗室過期化學藥品爲由,帶A女至該校2樓之理化實驗室後方之小準備室之門後,摟抱、親吻A女。

該位老師審理期間辯稱,晚自習期間,除輪值導師及家長外,並有行政人員留校巡視,另理化實驗室及準備室外均爲透明玻璃,又該校活動中心停車場不定時有他人進出,他不必甘冒遭人發現之風險對A女爲猥褻。

高院查出,A女遭猥褻或性侵未遂的地點,都是在汽車、教師辦公室、理化實驗室後方小準備室或A女上課教室,利用無人在場之際,乘機而爲,不管是否玻璃透明或有輪值督導人員,也很難防範。且經查老師都是利用晚自習期間,停車場較少人進出之際犯案,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高等法院審酌被告身爲人師,趁A女年紀尚幼,心智未臻成熟,且時值國中三年級,課業升學壓力繁重之際,憑藉師生關係監督照護A女之機會,多次對A女猥褻、性交未遂,戕害A女之人格身心發展,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罪態度不佳,迄未獲A女及其家庭諒恕。

法官考量,該名老師案發後已遭停聘,並無經濟收入,有2名小孩父母待養等,應執行之刑爲有期徒刑五年六月。